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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虐童案民事追偿 搜集证据最关键

2012年11月21日 07:3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11月16日,浙江温岭警方释放颜艳红。受害者家属对此表示气愤,称本以为她坐个三五年牢的。同时,受害者家属已着手起诉幼儿园(11月19日新华网)。

  温岭警方将虐童幼师无罪释放,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新证据的出现,对虐童幼师的刑事追究将告一段落。但是刑事上的无罪并不代表民事上的无责。家长已准备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从法律上看,虐童老师和幼儿园都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方面,虐童老师作为侵害的直接实施者,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人格尊严、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这家幼儿园既没有提供合格的有资质的幼儿教师,更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规范。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民事侵权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经历了三个时期,首先,民法通则规定,“在幼儿园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适当补偿”到“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再到如今的承担完全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不断加强。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幼儿园和虐童老师诉至法院于法有据。然而,笔者认为家长们要实现预期效果,关键是如何界定责任的范围及大小。

  家长有权主张两类损失:一是因侵犯孩子身体权、健康权的财产利益损失。这可能包括医疗费、因救治产生的合理护理费及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费。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医疗单位证明和票据进行佐证。

  二是因侵犯人格尊严和精神伤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才能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人民法院只能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赔偿多少需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当地法院综合考虑酌定。

  因此,笔者建议家长们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尽可能地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甚至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充足的证据才是我们最有利的武器,才是维护权益的最终法宝。(舒锐)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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