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称中国提交东海划界案有力加强海洋权利主张
中新网12月18日电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12月14日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国家海洋局网站18日刊登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李金蓉的署名文章指出,东海划界案有力加强了中国在东海的权利主张。全文如下:
一、东海划界案的相关背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可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并可将主张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信息(以下简称“划界案”)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我国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且宽度超过200海里。因此,我国政府向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以下简称“东海划界案”)是《公约》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我国依据《公约》进一步明确东海大陆架权利主张范围的行动。
我国早在2009年就提交了关于东海地区外大陆架的初步信息,并说明将在适当时候提交全部或部分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因此,我国政府于2012年12月14日提交东海划界案,也是兑现初步信息的承诺,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行动。
二、划界案提交后的相关议程
截止目前,从2001年12月20日俄罗斯提交第一个划界案起,包括我国在内委员会共收到63正式划界案以及45个能够表明申请国外大陆架大致范围的“初步信息”。
依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后,需经过三个月的公示期,相关国家可能在此期间就此提交是否同意委员会审议该案的外交照会。经过公示期后,提交划界案的沿海国就划界案相关的科学技术问题及有关照会进行陈述与说明。因《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款规定:如果已存在陆地或海洋争端,委员会不应审议和认定争端任一当事国提出的划界案。但在争端所有当事国事前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审议争端区域内的一项或多项划界案。因此,在委员会举行届会要求沿海国代表就划界案进行相应陈述时,会审议与划界案有关的争端的资料,并根据《议事规则》第46 条和附件一决定是否对划界案或部分划界案进行审议。
三、委员会对划界案的几种处理方式
委员会是按照各国提交划界案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审议划界案,截止目前,委员会完成审议并最终给出建议的划界案有17个。经过对委员会审议划界案情况的分析,可看出,如某国划界案排队轮到时,对其如何处理有四种模式:
(一)全部审议
如该划界案所涉及的区域不存在陆地领土和海域划界争端,也就是委员会未收到有关国对此划界案提出引用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款的反应照会,委员会则将建立小组委员会负责对沿海国所划定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技术依据进行审议,委员会对提案国所提交的资料审议后,以“建议”的方式对沿海国提交的外大陆架主张做出认可、部分认可或否定的决定。如2005年3月25日爱尔兰所提交的关于Porcupine深海平原的划界案,虽然丹麦和冰岛都提交外交照会,但均不反对对委员会审议此案,基于此,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所涉及全部区域并于2007年4月5日做出建议。
(二)部分审议
沿海国所提交的划界案,如其中部分区域涉及陆地领土或海域划界争端,则委员会对其中不涉及争议的部分进行审议并给出建议,有争议的地区则不予审议。典型代表是2007年3月22日法国提交的关于法属圭亚那和新喀里多尼亚领地的划界案,划界案部分区域涉及马修岛和亨特岛。在瓦努阿图提交给委员会的外交照会中对这两个岛提出异议,对此委员会做出决定只审议不涉及争端的区域。
(三)推迟审议
有些划界案尽管有引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的反应照会,由于该划界案仍在排队之中,有关国家正在谈判协商解决争端,委员会决定暂时不审议划界案,待排队轮到时再对相关照会进行审议。如果争端问题仍未解决,则继续排队等候,直至相关国家都同意审议后,委员会才建立小组委员会就此划界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建议。较为典型的是2008年12月16日缅甸提交的划界案。针对缅甸划界案,孟加拉国提交了引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的外交照会,认为两国之间存在划界争端要求委员会不进行审议。在缅甸代表团的陈述中,表示缅甸与孟加拉之间争端问题已提交海洋法法庭进行审议和裁决。委员会决定推迟对该划界案的审议,直至该划界案按照收件的先后顺序排到时再行审议。
(四)不审议
如果两个国家提出的划界案涉及同一区域,并存在领土主权或海域划界争端,则委员会对此不予审议。如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提交的划界案涉及马尔维纳斯群岛(英称福克兰群岛)的外大陆架主张,因涉及马尔维纳斯群岛等的主权归属问题,委员会决定不审议这一存在争议的部分。
四、东海划界案有力加强了我在东海的权利主张
东海陆架是世界最宽阔的大陆架之一,大量的科学技术资料证明,无论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和沉积物性质上都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东海陆架延伸远超过200海里,其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我提交的东海划界案正是基于上述科学依据和《公约》第76条有关规则提出的。
根据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此次提交东海划界案,不仅重申了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也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在东海部分海域所主张的大陆架的具体范围,从法律和科学两方面进一步证明了我国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拥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同时,也是明确我在东海部分海域的管辖范围,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大举措。
但是,因东海宽度总体不足400海里,我提交的延伸大陆架主张与日本的200海里和大陆架主张存在重叠区。在2009年我提交关于确定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后,日方就提交了反对照会。此次我提交划界案,可以预料日本会提出反对,委员会可能会依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惯例做出不予审议或推迟审议的决定。委员会不予审议或推迟审议我划界案,并不意味着对我在东海权利主张的否定,这只是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如何审议沿海国划界案的常规程序。
总之,我提交东海划界案是按照《公约》要求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强化和重申我国在相关海域权利的一贯主张的行动,无论委员会是否决定审议划界案都不会影响中国在东海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主张,也不影响今后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谈判解决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