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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性贿赂”少有性丑闻多见 入罪有较多争议

2012年12月22日 09:1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雷政富事件”毫无疑问是今年网络反腐的里程碑事件,随着新闻调查的深入,“性贿赂”,成为该事件发展中最为核心和出现频次最高的词汇。

  正如那句俗语——“权力是最好的春药”,无论古今中外,权色交易都在所难免。《左传·昭公十四年》中,记载了邢侯因叔鱼收受雍子提供的美色贿赂而将二人定罪处死的案例,《唐律·职制篇》和《清律》中也有将官员娶当事人的妻妾女规定为犯罪并加重处罚的法条。

  在国外,也不乏“性贿赂”的案例,他们有无成熟的治理经验可供借鉴?

  “性贿赂”入罪仍有较多争议

  多数国家不将性贿赂入罪,是不希望以“对性贿赂这一行为感性的道德谴责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虽然法律无法治理性贿赂,但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官员的性丑闻终究无法隐藏。

  性贿赂可谓各类腐败案件中最夺人眼球,也最令当事人声名狼藉的一种。与其他形式的腐败案件相比,性贿赂不仅同样导致公权力滥用,还将极大动摇政府威信、败坏官场风气,同时还会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的调查,69.9%的公众认为权色交易现象严重,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

  无需赘言,在打击性贿赂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是不遗余力的。但和许多人猜想的不同,“性贿赂入罪”并非国际主流观点,更贴切地讲,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

  由于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正如著名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所言——“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博士随后将之归结为“三难”:一是认定难,难以证明女性和官员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有谋取利益的意图;二是定罪难,性行为难以量化,比如是以发生性关系的总量为参考值,还是以与多少人发生过性关系为参考值,都难以实际操作;三是如果官员和女性的确是有真感情才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道德,则都难以定罪量刑,而这一点又恰恰十分难以验证。

  正因此,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公职人员接受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并不包括性贿赂。在美国的《联邦贿赂法》、《禁止利用暴力胁迫妨碍通商法》、《联邦交通法》、《不正当敛财及不正当犯罪组织法》中,贿赂的内容被定义为“任何有价之物”,没有任何一个判例和解释认为性贿赂是可以包括在内的。在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中,贿赂内容为认定为“利益”,即“1.佣金、礼物、贷款;2.茶钱,利是;3.金币”。此前,在国内一些媒体报道中,多有“世界各国已普遍将性贿赂入罪”的说法,是不严谨的。

  真正将性贿赂入罪,并且有判例支撑的国家,是日本。在这个政治家对风尘女子多有偏爱的国家中,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该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1915年时,一名日本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要求,女监犯陪警官睡觉,第二天要犯被放走了,后来这位警官被认定为贿赂罪。1982年时,日本一法官让女犯陪睡三天而枉法减刑,被日本法院直接判性贿赂犯罪。1998年1月,日本前大藏省官员井坂武彦涉嫌接受野村证券公司价值258万日元的“行贿性招待案”,即给他招妓。以上几案可谓具体的性贿赂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绝大多数国家不将性贿赂入罪,并非缺乏对此种行为的治理方式,更非纵容此种风气,而是不希望以“对性贿赂这一行为感性的道德谴责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虽然法律无法治理性贿赂,但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官员的性丑闻终究无法隐藏,针对这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刑法以外的方式反而更加高效。

  国外性丑闻多见“性贿赂”少有

  美国绝大多数的性丑闻都属于“私人问题”,不牵涉其在职期间的政治操守。因其反腐体系和政治制度都给公权滥用设立了重重阻碍,官员难以为红颜提供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根据网易新闻中心的不完全统计,1970-2012年美国共有58位主要政治人物(多为国会成员或联邦高官)染上桃色丑闻。如果按种类划分,其中17例为外遇,性骚扰(或被指控性骚扰)也有17例,育有私生子7例,招妓6例,猥亵未成年人(或未遂)的5例,为情人谋求便利的4例,其他2例。

  然而,绝大多数的性丑闻都属于“私人问题”,不牵涉其在职期间的政治操守。按性质分类,这58例政治性丑闻中,41例属于私事,比如婚外恋、外遇或育有私生子;13例为犯罪(或涉嫌犯罪),比如性骚扰或诱奸未成年人;仅4例涉及政治腐败,比如为下属情人涨薪等。即,40多年来,美国高官的性贿赂事件发生率仅占性丑闻的6%左右。

  这是个值得深思的现象,但原因也很简单。所谓性腐败,无外乎两部分,即涉及私德的性行为,与涉及公权的交易与滥用。正因为美国在对于公职人员的制约和监察上已经做得足够完善(详见《新京报》评论周刊12月1日B04版《美国的反腐败体系》一文),而且越是高等级的官员,其所受到的制约力度和其所在职位的竞争性也越大,所以无论是不是性贿赂,美国反腐体系和政治制度都给公权滥用设立了重重阻碍,导致官员难以为红颜提供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试想,如果“雷政富们”没有在其权力范围内说一不二的能量,又怎会有人向其发射“糖衣炮弹”?

  而至于涉及私德的性行为部分,美国的清教主义传统导致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极高。所以,一旦公职人员发生性丑闻,哪怕只是花自己的钱嫖妓,不必法律出手,社会道德层面的巨大压力也往往会导致当事人下台。正如美国国会顾问罗森伯格所言,“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譬如某些总统候选人,可能只是被传在妻子生病时与别的女人有绯闻,那么他即便不被公众抛弃,也会被党内决定“出局”。

  此外,发达的媒体监督也成为性贿赂的“终结者”。比如著名的英国军火公司性贿赂沙特亲王事件,便是由英国媒体捅出来的。正是因为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的合力,官员的“裤拉链”便不敢轻易造次。

  日本第一个“性贿赂”判例

  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小仓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安川,在担任一件盗窃案的审理工作时,约了被告私下出来谈谈。面对这位年轻的女性,安川说“你的案子可大可小,最后决定权在我手上”。于是两人去了附近的情人旅馆,事后安川法官又给了女子5万日元“好处费”,当然女子也得到了较轻的判罚。

  1980年12月,福冈地方检察厅以滥用公务员职权以及受贿罪起诉了安川,经过漫长的5年审判过程,到1985年,安川终于被判1年有期徒刑并且立刻收监。

  因性贿赂受刑期最长纪录

  2006年3月3日,美国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美国会前共和党众议员兰迪·坎宁安8年零4个月的监禁。在此前的审判中,坎宁安承认自己接受了总计240万美元的巨额贿赂。在美国国会的历史上,这样的案件比较少见,坎宁安也成为被判刑期最长的议员。

  在担任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委员期间,他通过各种形式收取了240万美元的贿赂,除了常见的现金、支票、古玩、名贵地毯、古董家具、游艇俱乐部会员卡外,承包商还向他献上了妓女。

  加拿大版“雷政富”

  据加拿大《国家邮报》2010年7月报道,加拿大移民审核局前法官史蒂夫·埃利斯因索取性贿赂而最终被安大略高等法院判刑18个月。2009年9月,埃利斯向申请难民资格的25岁韩国女子金姬惠表示自己的婚姻很糟糕,并暗示“如果我们暗地里把事情做了,就没事了”。出乎他意料的是,这一切都被金姬惠的加拿大男友偷录下来,并最终将他告上法庭。

  因为没有“性贿赂罪”,法官的裁定是埃利斯违反“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并且“削弱了公众对加拿大移民系统的信任”。这也证明,有没有针对“性贿赂”本身的法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监督公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李慧翔)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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