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被害人“恶逆变”是对无辜者的绑架
在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恶逆变”上,社会可以做得更多。
12月24日,河北丰宁县第一中学门口附近,殷铁军驾车撞倒23名学生,其中13人住院治疗。
在可预期的刑事诉讼流程中,此案的提起公诉、排期开庭、作出裁判自会依循司法的逻辑渐次推进。而不可预期的是,裁判未必意味着定分止争。此案的起因,同样源于一起刑案的判罚。殷铁军的女儿3年前被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殷不服此判多次上访。在上访无果后,作为被害人家属的殷铁军摇身一变成为加害人。
这样的“恶逆变”并不鲜见。尽管网络上不乏对肇事者的同情,但“弱者抽刀向更弱者”的报复性伤害本身,没有任何可同情之处。相对于肇事者所感到的不公,仅仅因为在某个特定时段、走在某个特定地点就被撞伤的孩子们,又到哪里去寻找他们的公正?即便未来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孩子们也不希望被撞。
“弱者抽刀向更弱者”还正在成为一种“恶传递”,传递的指向,都在社会底层。而底层民众亟须的,恰恰是守望相助,而不是相互践踏。
近年来,类似案件并不罕见,评论者通常会给这些个案贴上“报复社会”的标签,但“社会”何其无辜,要受此冤屈并被报复?如果有人愤然于司法不公,那么社会力量正可动员起来监督司法,确保其依法而为,有错必究。因司法不公而报复社会,岂非打错了靶子?
当然,在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恶逆变”上,社会可以做得更多。比如,当殷铁军不服女儿遇害案的刑事判决,一些社会组织能迅速提供法律援助,在合法的管道内寻求救济。另一些社会组织则迅速提供心理辅导和经济帮扶,在精神和物质层面提供实质帮助。社会组织的繁荣与社会力量的壮大,有利于创造一种基于社会自我调适的稳定。
而那些试图追问校园安保的延伸、检讨警察路面执法的覆盖率,各有其理,却难免奢侈。因为再健全的校园安保也不大可能延伸到学生回家的每一个路段,再勤快的路面执勤也不可能及时制止每一起突发性刑事案件。
强调社会责任并不是要否认司法责任。法律人常感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未必一致,因此司法公正也未必意味着绝对的实体公正。公正是追求,也是希望。可以暂时失望,但不能让人丧失希望。至少司法机关在程序公正上理应给民众一个交待——比如,尊重每一位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诉讼权利与合法诉求,在上访之外提供一条更有效的救济管道等等。(特约评论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