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受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受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见义勇为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
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公民。意见指出,见义勇为申请可由本人、单位或者委托他人向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申请或推荐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情况复杂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
意见提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按要求享受同级劳模相关待遇。
子女入公办幼儿园优先接收
意见明确规定,要保障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权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校就读的,要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优先享受国家资助。对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见义勇为人员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上述人员参加高考后,有意愿就读高等职业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死亡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在学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在学人员或在学子女,要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记者薛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