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闪电复出”遵从哪套规矩?
官员“闪电复出”遵从哪套规矩?
记者通过山西省忻州市环保局官方网站核实,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的原山西省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在被撤两个月后即就任该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副局长。记者发现,在该局官网“忻州环境保护网”上的“领导简介”栏,杨存虎被排在该栏首位。(见本报今日A16版)
近年来,一些官员“风头过后”又相继复出的新闻,隔三差五地出现,每次复出都引起社会热议。对“三鹿”官员复出,面对公众的质疑,当地官员曾表示:“三鹿事件过去好几年了,一些同志受到处分,现在安排工作是正常的。”如今,两个月“闪电”般复出的官员,又出现在公众的面前。
现在的问题是,公众存疑之处并非“官员该不该复出”,而在于这些官员复出都遵从了哪些规则和程序。尽管《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给官员复出规定了法定程序,并得到公众以及网友的一致赞同,但是,笔者觉得,单凭粗线条,缺乏量化可操作的规定,来规范官员,显然有点过于简单。随着问责力度的加大,类似官员复出的频率势必还会加大,基于此,国家应未雨绸缪,尽早建立一套完善的官员复出操作系统。
首先,制定出清晰的官员复出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为例,“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何为“适当”,像这类模糊字眼,无疑在启动问责的同时就为官员复出留好了一扇方便之门。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制定出《党政领导干部复出实施办法细则》,这不仅能完善政府官员复出机制,也能有效避免被公众、网友以及舆论的质疑。
其次,架构官员复出前评估系统。毋庸置疑,官员在被问责后,复出前的这个时间段内,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科学评估机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对“实绩突出”评估标准,要建立细化、量化的标准和规则,从而让政府官员复出评估系统变得科学化和规范化。
最后,官员复出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在多数问题官员的复出过程中,不仅缺乏公开,总是悄然无声地“浮出”,而且就连最起码的任前公示也省略掉了。就算正常提拔一名干部,还要经过考核、审查、公示、试用期一年等程序,何况对一个曾犯过错误的被免官员。倘若一名被免官员,复出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那么,即便复出官员走上新的岗位,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缺少底气,难有作为,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服众。(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