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推进劳教等“四项改革” 提高司法公信力(4)
四、着力提升“五个能力”,不断增强政法工作综合效能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政法机关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强能力建设,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无论环境和条件怎么变化,执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变,专群结合的方针不能丢,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把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作为最根本的能力来抓,把政法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要在增进同群众的感情上下功夫,组织政法干警深入基层、融入群众,在感同身受中不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在换位思考中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要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坚持以人民利益为重、以人民期盼为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把工作做到老百姓心坎上。要在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上下功夫,把传统有效做法与现代科技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新形势下社会沟通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政法机关处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完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制度,从源头上预防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问题的发生。政法干警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事,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要下大气力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努力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当今世界已进入新媒体时代。政法机关要与时俱进地转变思想观念,既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规律特点的研究,又着力加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善待媒体,善用媒体,提升新媒体时代与社会的沟通能力。要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党和政府权威真实的声音及时传送到微博、社区网等互联网上的各个角落去,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要悉心体察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疏导公众情绪。
着力提升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在社会信息化条件下,谁拥有先进科技手段、占据信息优势,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的理念,坚持把“深度建设”与“深度应用”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政法工作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引领政法工作现代化。要加快政法信息共享共用步伐,增强信息化应用实效,推动信息化建设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化为现实战斗力。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社会综合服务管理水平。要以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把业务流、信息流与管理流有机结合起来,把信息化与公开化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执法权、司法权规范、透明运行。
着力提升政法队伍拒腐防变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要求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政法各单位掌握着执法司法权,政法干警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临的考验诱惑多。政法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努力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个重点,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害群之马,着力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围绕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严是爱、松是害。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准则。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善于在监督下工作,学会在法治轨道上用权,保持清廉本色,坚守精神高地。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既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特征和政治优势,也是政法工作不可动摇的根本政治原则。各级党委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进一步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政法队伍。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要进一步明确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创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方式,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的能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本文节选自孟建柱同志2013年1月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