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失独老人政府养”的善意需制度保障
“失独老人政府养”的善意需制度保障
春节假期15日结束,有一些特殊的家庭却因为永远等不到子女回家而黯然神伤,他们被叫做“失独家庭”。人口学家预计,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到一千万,民政部表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2月16日《燕赵晚报》)
“每逢佳节倍思亲”。当人们沉浸在举家团圆的天伦之乐时,失独老人那份孤独与恐惧的心灵之痛非常人所能想象,“别人过节,我们过劫”便是他们极度哀伤的现实悲情。民政部“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供养失独老人”的政策善意,无疑是给这一特殊群体的老有所依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不仅体现了国家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的人文关怀,更是彰显政府直面现实、关注弱势的责任担当。
应该说,如今失独家庭中的大多数,正是当年响应“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府号召,主动践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先进群体,他们为降低我国人口出生率做出的贡献与牺牲功不可没。从个体生育权被政策性限制的角度考量,“失独老人政府养”,正是体现社会与独生子女户共担“失独”风险的制度性补偿,既是对失独老人晚年生活的排忧解难与精神抚慰,更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尽管2001年出台的 《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的规定,表明政府在政策制定之初已对“失独”风险有所预期,但“必要的帮助”毕竟是一个不具操作性的模糊概念,亟须实施标准与程序的具体细化。同时,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高达7.6万个,一千万个失独家庭、两千万个失独老人的庞大数字,也是一个值得关注、亟待帮扶的特别弱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供养,也是政府对“必要的帮助”的政策解读与守信践诺。
事实上,失独老人不只是由计划生育政策衍生出的社会现象,更应成为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情况看,失独老人面临的困境不仅缘于难以排解的丧子(女)之痛,更有来自养老及就医时遭遇的现实尴尬。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通常需要签订一份入住协议,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老年人需要有担保人签字才可以入住。而担保人必须是自己的亲人,但不包括其兄弟姐妹;同样,失独老人需要手术时也存在无子女签字问题。由此看来,践行“失独老人政府养”的善意,需要对包括计划生育、机构养老、公共服务、社会保险等多个层面的制度法规加以系统性的统筹完善。
与“三无”和一般“空巢”老人不同,失独老人曾经有过幸福的亲情回忆,但这种亲情却因阴阳两隔而难以挽回,这便是失独老人的特殊性所在。因此,践行“失独老人政府养”尤其莫忘精神赡养,善举当善为。人们期待政府的爱心善意早日照进失独老人的生活现实。(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