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正视网络舆情司法才不至于身陷被动
新年伊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大胆”了一把:领全国法院之先,出版了网络舆情白皮书。省高院院长郑鄂说:“面对网上舆情,我们不回避、不推诿、不掩饰,以诚恳的态度与网民交流,主动公开法院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广东高院编辑的《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广东法院网络舆情白皮书》,正是以郑鄂院长的这番话为序。
目前,网络已经成为影响法院司法的一支不容小觑的力量,随着它有效推进民主化进程,为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为促进司法公正带来便捷新方式的同时,网络舆情危机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在司法领域屡次掀起网络舆论的热潮,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云南李昌奎案件,从二审的“死缓”到再审的“死刑”,两次判决的生死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网络舆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面对沸腾的民意,如何权衡好民意与公正,成为司法者无法回避的事实。
网络舆情之所以能够快速传播,是由于其传播的观点容易引起社会的共鸣,所以在很多时候能够反映人们对“草根民主”与“底层正义”的强烈诉求,代表了最为广泛的社会道德准则。但是,道德与法律所涉及的又是两个范畴的事物,因此在价值评判上出现南辕北辙的局面并不奇怪。司法并不能屈从于民意,因其具有不可动摇的独立性,但司法也不可能罔顾民意,因为民意才是法律的基础,良法之所以为良法正是由于它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同时,司法不受外界影响并不意味司法机关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实际上,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支力量。
如果不对网络舆情进行关注,并及时就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审判问题进行回应,很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是,关注与回应并不意味着盲从。此前有法院在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时,竟当庭下发问卷调查征询民意,便引发不少的争议。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民意”本身也是需要斟酌的,尽管网络舆情在很多时候能够反映“草根意志”,但是群体效应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盲目性,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打着反映民意的旗号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因此,司法中必须坚持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向正确的民意倾斜。
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网络舆情所能正确反映的民意就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裁判不仅仅是逻辑推理,有时必须权衡多种因素,考虑各种价值和目标。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胸怀开阔和兼收并蓄,对判决有足够的论证能力。有时候,司法引发的观点之争,在司法领域引发的舆论热潮,并不完全是由法律与道德之别所引起的,而是因为一些法官在对判决进行论证时轻描淡写,没有逻辑亦没有推理所致。判决不能让人心服口服,自然难掩悠悠众口。正视网络舆情,正确对待网络舆情,是希望法官通过网络舆情提前了解民意,在审判过程中考虑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顾及有关的习俗、伦理规范,从而通过自己的法律素养进行论理,进而在个案中作出符合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判决,这种判决的社会可接受性将大大提高,司法才不至于在网络舆情中身陷被动。
一本白皮书,表明了广东高院面对网络舆情的态度。我们也希望,凭借这种态度,能看到更多经得起推敲的判决、更多脍炙人口的经典案例出现,以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