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公众健康面前不应有那么多秘密
1月30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近日,董正伟收到来自环保部的回复,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新闻详见本报今日23版)
“国家秘密”一说,似曾相识,也多次见到。2011年,某国家部委拒绝公开“三公经费”;各地机关部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大多做此论说。在一些官员眼中,“国家秘密”似乎已成为拒绝公开、拒绝监督的万能挡箭牌。什么信息公开对自己不利,什么信息公开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自己便拒绝公开,而理由则是属“国家秘密”,不宜公开。
当“秘密”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时,也就无怪乎环保部偷学这“绝学”了,于是乎,当有人要求公开土地污染的信息时,“秘密”便成为他们的救命稻草。此说之所以屡屡奏效,还在于“国家秘密”司法解释的缺失。哪些才算“国家秘密”?并无权威的司法解释给予界定。
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理应主动公开。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土地污染”情况,无疑是关乎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而预防“土地污染”也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土地污染”情况似乎不应是“国家秘密”,而应是必须充分公开的。
遗憾的是,理虽如此,但因无具体的明文规定,便使得这有空子可钻。本来,在公共健康面前,不应有太多的“秘密”可言,只有每一个人都能客观地认识自己生活的这个环境,才可能更好地去改进与爱护这个环境,不然,人们就很难有危机感的,当危机感缺失,一切自会照旧,那土地污染的境况,不可能有所改善,只会日益变得更糟糕。
于“土地污染”而言,越多知情权,就越少有恐慌与焦虑;越少有知情权,便会有越多的不安与焦躁。不为别的,只为土地污染跟空气、水污染一样,跟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希望有更多的知情权,以便做出最好的应对。但是,即便就这么点朴素的期待,如今也未能如愿,不宜公开,实在令人不解。
故而,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方面,要努力地约束权力,另一方面,则要对“国家秘密”进行更为严格的司法解释,如此,才不会让“国家秘密”成为屡试不爽的挡箭牌,而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也才能真正地从梦想照进现实。(龙敏飞 媒体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