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署名文章: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
3月4日出版的第9期《瞭望》新闻周刊刊登慎海雄的署名评论《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在全国两会开幕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的强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备,法治国家的架构已经成型。作为构建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近年来也日益完善。
法治的要义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全社会都要遵纪守法。这其中,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是关键。守法,首先是不能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弄权渎职,这个底线无可争议也无须讨论。值得重视的是,一些权力部门和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发展观、政绩观的偏差,违法决策、违法行政,名义上是为了所谓的“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甚至是为了办所谓的“实事好事”,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之实,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在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实际上,权力的边界越清晰,创新的空间越广阔。真正的创新,只有“不逾矩”,依法行政的创新才有价值和意义,否则就是鲁莽蛮干。比如,征地拆迁,只有严守法律而不是任由权力肆意妄为,才能创新工作方法、化解矛盾,找到人民群众理解与接受的办法。更进一步,倒逼走出告别土地财政、转变发展方式的科学发展之路。比如,环境保护,只有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不为眼前、局部的利益损害长远、全局的利益,才能创新发展思路,告别竭泽而渔,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比如,对待百姓的诉求,只有依法办事,谨守权力边界,尊重、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以权相压甚至动辄动用强硬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能真正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
这就提醒我们,“制度的笼子”,首先是法律的“笼子”。法律为权力划定了边界,用权须于法有据,施政须依法而行。习总书记曾经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开拓,用权上则要谨慎而行,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开拓进取与谨慎用权并不矛盾,敬畏权力,实质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行使权力;戒惧用权,实质是为了将权力用对头、使到位。用权谨慎、工作大胆,依法办事思路清晰、收放有度,才是组织和群众都信赖的干部。偏废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称职的干部。
王安石有句名言:“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这样的一些干部,他们有本事想作为,但思想素质低下,往往把武断当作了果断,把一意孤行当作了敢作敢为,法制观念淡薄、群众观点薄弱。如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敏感问题上,有些干部简单粗暴,颟顸而动。当老百姓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他们又动辄行政干预、强行打压,导致矛盾激化。个别干部私欲膨胀、道德沦丧,堕落到了无法无天、骄奢淫逸的地步,直至自我毁灭。
《韩非子》有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里描述了依法办事所带来的纲纪严明。今天,领导干部依然是确保“法之所加”的关键。要让群众守法,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要让群众信任,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因此,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素质提出的鲜明要求,也是对他们能否树立正确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具体考察。连依法办事都成问题的干部,还谈何秉公执法、公道正派?这样的干部自然也无力担负起人民赋予的责任。
为了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中国,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慎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