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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让局部土地实行“永久性使用权”

2013年03月08日 09:08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湖南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总商会副会长、湖南万家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递交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议案》。

  为实业型经济建设寻找一条新路子

  “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法律法规,目前已经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黄志明代表在该议案中表示。他建议对《土地管理法》等进行修订,为国民经济发展寻找实业兴邦、实业报国的新途径,以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实现现代化农业的目标。真正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规定形成了房产私人所有权与土地只有使用权的矛盾,因为居民买房子的价格实际上包含了地价。”黄志明代表说,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城市需要实体企业来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一旦建筑等行业饱和,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后再就业就成了大问题,将出现不稳定因素。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构成生产力的最重要要素,相关政策应该与时俱进,促进经济发展。”黄志明说,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关系很大。1979年在农村实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999年,城市国有土地由行政划拨走向协议转让再到挂牌出让,再一次拉动了国民经济长足发展。

  “这两次大的土地变革证明,适时修订土地政策可极大解放生产力。”黄志明代表说,土地财政只能短期推动经济,不可能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只有实业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基石。建议第三次修订《土地使用法》,解放生产力,改变土地财政,为中国实业型经济建设寻找一条新路子。

  局部土地实行“永久性使用权”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依照中国的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黄志明代表说,在修订《土地使用法》时,应让局部土地实行“永久性使用权”。 

  按199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住宅、综合、商业、旅游、娱乐分别为70年、50年、40年。“目前的土地出让年限,没有给实业型企业打造百年品牌、百年老店和百年企业的决心。”黄志明建议,对于土地使用权,应首先对城市住宅、初具规模的企业实行永久使用权。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城市土地除居民住宅与企业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居民住宅与实业型土地,企业、个人依法拥有永久使用权……他表示,这种修改,与我国《物权法》相呼应,体现了土地权益上“公私分明”。 (特派记者 周小华)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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