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出台“禁止虐待儿童”相关专门立法
中新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 刘贤)“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因而有必要对儿童虐待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对儿童虐待的范围界定、司法介入、政府机构、社会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在两会期间如是说。
韩德云今年提交的建议中有两份都是关于保护儿童的内容。除建议修改儿童收养制度外,他认为我国还应该借鉴美国等国家已有的法律制度和经验,积极构建我国防治虐待儿童的法律制度。
在《关于尽快出台“禁止虐待儿童”相关立法的建议》中,韩德云说,去年,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等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长揪心,社会愤怒。对于涉嫌虐待儿童的问题,学校除了辞退、开除当事的老师,没有其他制裁措施,尤其是刑事制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
韩德云分析,刑法上,与虐待儿童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四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对于虐待罪,我国刑法规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此罪的适用对象是家庭、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对于侮辱罪,基本上是适用成年人,对婴幼儿和儿童还很少见。对于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才符合这一罪。对于寻衅滋事罪,按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的,才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
韩德云说,针对蓝孔雀幼儿园虐待儿童案件,浙江温岭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虐待儿童的当事人刑事拘留,凸显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制度缺失。
韩德云提出自己的担忧:儿童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儿童期的受虐经历,对儿童青少年期与成年期的情感、行为都产生不利影响。他呼吁扩大虐待罪的外延,尽快为虐待儿童的行为立法。对国内外虐童案件分析后,他总结出防止虐待儿童应该注意的三方面问题:
一是家庭监护的监督问题。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只有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关注。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监护人监督制度。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二是未成年儿童的维权资格问题。这里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对外进行诉讼。而很多涉及儿童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怎能奢求虐待子女的父母代理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去起诉自己呢?因此,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不但未成年人本人有权提起涉及他们权利的诉讼,而且在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亲属、所在地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都有权代表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起诉父母。
三是相关处罚机制的缺失。韩德云指出,这是虐待儿童问题的关键。虐待具有隐蔽性,取证很困难,惩罚的力度也不够。
韩德云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儿童罪”,并在具体立法中注意:在犯罪主体中考虑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以及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或机构虐待儿童的情况;在具体的虐待行为上,区分躯体虐待、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等情况;在量刑处罚上,应与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
专题:2013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