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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红会珍惜名誉才对得起社会爱心

2013年04月25日 10:0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王永表示,“待芦山地震灾后的紧急救援救灾基本完成后,红会社监委将启动针对郭美美案的重新调查。”

  在抗震救灾的紧急时刻,在最需要红十字会的时候,人们再次发现,红会的信任危机远未解除。中国红会“灾区考察”微博引来网民广泛抨击,这几天又有网友爆出某县红会天价采购救灾帐篷药品,在大大小小的负面信息和郭美美事件不了了之的影响之下,很多人已经不愿意再向红会捐款,已然影响到了抗震救灾。重查郭美美案,难逃“被动”的印记。这样的被动再次证明,对舆论的心存侥幸、对自身名誉的淡漠,损害的是自己的公信力。

  重查郭美美案纯属亡羊补牢,只是这次,舆论的目光将更加犀利和严厉,红会已经没有退路。

  重查郭美美案,是否真能帮助中国红会恢复声誉和公信力?王永介绍,这次重新调查,社监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将邀请社会公众包括那些曾经关注或质疑红会的网友代表参与调查过程。“我相信,这次调查的结果,会比较好”,王永说。但愿如此。但是,人们更期待的是监督机制尽早完善,不然类似事件还会层出不穷。

  对红会的监督,法律上不缺规定。1993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5条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第24条规定:“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第25条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法律规定是白纸黑字,实际的行动却鲜有看到。这就值得认真反思了:是什么导致监督形同虚设?

  原因或许很简单,要么是有关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要么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板子没有打到屁股上。如果是前者,请相关部门负起责来,如果是后者,请尽快完善立法。唯一不该的,就是无所作为。

  在监督红会方面,社会监督委员会被人们寄予厚望。在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被界定为“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的内容。应该说,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对于强化监督的作用有限,最根本的还是要外部监督。政府监督必不可少,只能强化不能弱化甚至虚无化,社监委的监督不能代替政府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也必不可少,它信息灵通,能够弥补政府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其实也是在帮助政府监督。郭美美案不了了之,可以看出不重视舆论监督的一面。如果早些做好这项工作,红会的信任危机不至于持续到现在。

  重塑形象,事关红会自身发展,更事关国家慈善事业,人们静观重查之行,更期待重查之效。还有一句话不得不说,在大灾大难面前,社会献爱心永远应该是补充救助手段,政府的救助才是第一位的,不能本末倒置。(姜洪)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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