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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法学所专家:归还钓鱼岛是日本应尽义务

2013年06月13日 16:3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纪念《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学术研讨会6月8日在北京语言大学举行,来自国内研究机构及高校的专家学者两百余人参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荣誉学部委员刘楠来在会上发表讲话,主要内容如下:

  70年以前,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反对日本法西斯战争最后胜利已成定局的情况下,为了讨论下一阶段对日作战计划和战后处置日本问题,在开罗举行会议后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这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政治、法律文件,对于推进反法西斯战争,判裁、惩罚日本侵略者和战后世界和平秩序的建立,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日本右翼势力猖狂否定日本侵略历史、妄图将日本拉回过去对外侵略扩张老路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宣言仍然有它的重要现实意义。

  《开罗宣言》是中美英三国首脑,为了向全世界阐明他们对日作战的目的和宗旨,表示一定要将对日作战进行到直至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决心而郑重发表的一份公告。在《开罗宣言》中,三国首脑除宣布已就对日作战计划取得一致意见外,着重阐述了他们在对日作战目的、对日作战宗旨和为赢得战争,实现这些目的和宗旨而准备采取的行动等三个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和协议,这就是,1)认定日本是侵略者,决定中美英三大盟国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2)三国对日作战的宗旨,在于剥夺日本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促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3)三国“抱定上述各项目标”,“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的重大的长项作战”。从《宣言》的内容和措词可以看出,《开罗宣言》是三国首脑用来表示他们在上述三个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和协议,表示他们将为赢得战争,实现对日作战目的和宗旨而协同努力的决定的约定等,对于他们来说,还是一项有一定拘束力的协议书。根据这一文书,中美英三国都有责任和义务,为落实作战行动实现《宣言》所指明的战争目的和宗旨而作出自己的努力。可以认为这是三国之间的一项条约性的文件。

  前几天我看到台湾的报纸讲到民进党有这么一个观点:说《开罗宣言》没有签字的,所以没有国际法的效力。这种看法缺乏国际法的知识。国际法对条约有这么一个认识,条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国际法对一些问题达成的协议,它不需要一定具有条约的名称,它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宣言也可以是条约的名称。另外作为一项条约,也并不一定要求签字,生效的方式有签字、也可以交换批准书,甚至包括交换批准书以后多少天生效,也可以不签字不批准也可以生效。所以民进党的这种说法,认为没有签字的新闻公报没有国际法效力,这是完全不对的。

  《开罗宣言》的这一性质,我们从中美英三国后来发表,苏联随后表示参加的《波茨坦公告》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证明。《波茨坦公告》是为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而专门发表的政治、法律文件。在这则公告中,提出了日本必须立即无条件投降的要求和日本必须履行的与此有关的各项条件,同时,中美英一方也向被要求投降的日本作出了一些承诺。在日本必须旅行的条件中有《公告》第八条规定的“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对于日本必须履行的条件,《公告》第五条特别强调,“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公告》中对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列条件使用了“必将实施”、“决不更改”、“不容许”、“犹豫迁延”等等用语,突出说明了这些条件在中美英三国首脑心目中的地位,认为这些条件是带有强制性、必须得到执行的条件。对此,提出条件的中美英三国决不会改变这一态度,而日本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这些条件,并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些条件。

  国际法中有一项规则规定国际条约只对其缔约国有拘束力,而不能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按照这一规则,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为中美英三国之间的条约性法律文件中,只对他们有拘束力,而不能约束日本。然而国际法上关于这一规则有一项例外规定,即,如果第三国同意该项条约的规定。这意味着它接受了条约为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条约的缔约国和第三国之间就构成了条约法律关系。基于这一关系,第三国可以合法享有条约赋予它的权利,同时,它也必须承担条约为其设定的义务。

  众所周知,在中美英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向日本发出无条件投降的最后通牒20天后,日本政府宣布了无条件投降,在它公开发表的《日本投降书》中明白无误地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并在其中的第(六)项中作出承诺,“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通过这一行动,日本政府代表日本国家同意了《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为其设立的无条件投降,从其所掠夺和占领的一切土地中退出,将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归还中国等等一系列义务。按照上述的国际法规则,《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这三件文书,实际上述的中美英苏为一方,日本为另一方之间建立了条约法律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一般规定,日本必须忠实履行它依据这些文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在战争结束和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日本基本上履行了它所承担的义务,但是,在归还占领土地问题上却一直“犹豫迁延”,继续侵占钓鱼岛就是一例。钓鱼岛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甲午战争后,日本利用其战胜国地位,迫使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了日本,钓鱼岛遂被日本侵占。日本投降以后,将它一度占领的台湾等岛屿逐渐归还了中国,但它通过与美国的私下交易仍占领着钓鱼岛。日本在其名称为“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基本见解”的文件中辩解说,钓鱼岛并不是根据《马关条约》割让给它的,而是在《马关条约》生效前不久,由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纳入日本版图的,即便如此,钓鱼岛是日本从中国窃取的土地这一地位并没有改变。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约》的领土条款,日本必须将钓鱼岛归还中国,这是日本应当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日本拒绝将钓鱼岛归还中国,是公然违反国际法,坚持它过去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的一种表现,这是中国人民以及全世界热爱和平、反对侵略、主张正义的人民所不能容忍的。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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