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八宝煤矿爆炸调查报告公布:瞒报遇难人数7人(14)
36.邓杰,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现任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在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不到位,对该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和执法监察支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7.生咸国,中共党员,吉林省能源局煤炭处调研员。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8.杨文旭,中共党员,吉林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9.李明,吉林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0.李建凡,中共党员,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审核驻通化矿业公司安监大队报送的每月监管计划完成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对该大队未正常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黄英,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分管领导及所属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杨春库,中共党员,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处长。组织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丁喜忠,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对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