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监控视频,反腐利器如何出鞘
日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发热议,有网友对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规定提出质疑。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犹记得几年前,一对年轻情侣在地铁闸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夹杂着监控室工作人员的戏谑性评论。当时,这件事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舆论普遍发出了“谁来‘监控’监控者”、“摄像头时代如何保护公民隐私”的疑问,并呼吁加强对监控视频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从这个角度看,《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正是适应“摄像头时代”而出台。“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等规定正是对舆论呼声的积极回应。
严禁管理人员把监控视频放到网上传播、禁止在网上传播监控视频,笔者认为这是“摄像头时代”保护公民隐私之必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无可厚非。当然,应该承认,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公民监督之间是有着某种内在矛盾的,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必会限制网络反腐、公众监督的空间和自由。保护公民隐私很重要,加强公众监督也很重要,当两者存在某种矛盾时,如何取舍?
笔者的看法是,一方面,网络反腐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或者说,不能为了曝光几个官员的不法行为,就不惜将所有公民的个人隐私置于暴晒的危险之下,这是“两弊相权取其轻”或“两利相权取其重”。如果人人可以任意买卖、传播监控视频,将不知有多少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会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可能发生在每个人头上,包括那些对视频传播隐私津津乐道者。
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为了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官员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排除在隐私权之外。实际上,官员理应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即官员应比普通民众享有较少的隐私权,这是保证公权力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是“两利相权取其重”。
(作者单位:嘉兴日报评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