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需对权力加以严厉制约 防止三种“交易”
反腐败,不仅要抓住并惩治“权钱交易”,还要研究并防止“权色交易”,更要警惕“权权交易”的苗头
30多年前,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是很多问题的“总病根”。其后又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不少教训深刻表明,反腐必须抓住权力过分集中这个病根。
“贿随权集”,古已有之。贿赂随“权力过分集中”而集中,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权钱交易”。用百姓的话说就是“官商勾结”。前不久结审的刘志军案,以及刚被公诉、涉案额达1788亿元的丁书苗案,就是以“权色交易”为载体、行“权钱交易”之实的典型案例。
控方指控刘志军利用权力为丁书苗谋利39.76亿元,刘从中受贿4900万元。辩护律师认为,刘志军是让丁书苗办事,而丁书苗是用自己的4900万元去干非法的事,钱的所有权并没有转到刘志军手里或账上,4900万元不应认定为刘志军的受贿金额。不过,刘志军在接受调查时交代,之所以全力帮助丁做大做强,就是要把丁的企业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经济基础,让丁在自己需要时,用钱铺路。
刘志军和丁书苗的权钱关系,是超越行贿、受贿双方一般程度的“心照不宣”,“心照”的是双方默契的目的,“不宣”的是巨大的利益。某种程度上,丁书苗的钱也是刘志军的钱;而刘志军手中的权,也是丁书苗手中的权。只是他们手法“高明”,不需要固化到合同、契约上而已。所以,法庭最终认定,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上述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构成受贿罪。
这起案件反映出的腐败问题值得关注,尤其是伴随权力呈现的一些新的“交易”特点。从腐败发生变化的规律看,如果不对权力加以严厉制约,腐败会逐渐出现三个层面的递进演化。
第一个层面就是“权钱交易”。在“以物易物”的交易中,权力与钱财通常以实物的形态表现出来。但“权钱交易”的技术含量低,易于被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所罚处。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刘青山、张子善,到改革开放中第一个被处决的县委书记王仲,再到2000年之际第一个被判死刑的副省长胡长清,无不是“权钱交易”的典型代表。
第二个层面上的交易,就是“权色交易”。这种交易就比较复杂了。这里的“色”不只是“美色”,代指非物质化形态的各种利益。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性贿赂”等。这种不直接表现为钱财的交易形式,目的是规避现行政策、法律的约束和打击。这些年查处的很多腐败案件,出现了由“权钱交易”向“权色交易”转化的趋势。如黄光裕同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就以“信息贿赂”的形式,通过公开的股市,在私底下完成了实质性的行贿与受贿。相对来说,非物质化的贿赂,法律、政策方面的具体规范还不够明确,打击措施和惩处条文也还不够细化。不过,刘志军案中行贿性质的确认,有助于更好地惩治这类腐败行为。
最可怕的是第三个层面的交易——“权权交易”,这是危害最大的腐败形式。实质就是直接的权力交换,政治结盟。你把我的女儿提拔为县委书记,我把你儿子委任成县长。这种权力间的交易,既不需要送一箱烟,也无必要赠一箱酒。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牵扯。但通过这种“权权交易”,导致社会阶层板结、僵化,下层民众的向上流动通道堵塞了。
反腐败,不仅要抓住并惩治“权钱交易”,还要研究并防止“权色交易”,更要警惕“权权交易”的苗头。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反腐不仅是个技术战术活,更是一个战役、战略活儿。需要认真研究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使战略方针更加科学、战略重点更加突出、战略任务更加明确。从权力入手,简政放权,对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监督,就抓住了反腐败的“牛鼻子”。(李永忠。作者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