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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芦山地震受损严重的企业将免征所得税

2013年10月28日 04:3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就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政策包括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个人税收负担、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多项内容。相关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包括: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包括: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记者李丽辉)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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