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 有地方现以权谋私现象(4)
探索阶段暴露制度性问题
专家认为,各地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既有成效,也暴露出一些制度性问题。
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说,政府购买服务涉及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难免会出现一些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政府对采购领域相关问题的研究还不够透彻,各种制度、标准不足,没有统一、权威、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武汉市市长唐良智也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买什么、怎么买、向谁买”,从上到下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比如湖南省邵东县政府购买保安公司服务,负责地区夜间治安就存在争议,不少人认为政府转包了治安权,有违政府维护治安的天职。类似购买行为的是非曲直,缺乏评判依据,让地方无所适从。
“再比如钱的问题。民政部调查显示,地方购买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主要是福彩公益金)、专项资金(比如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但具体是该直接从部门财政预算资金中出,还是专项资金中出,是财政部门直接向社会力量拨付资金,还是公开招标,都没有依据。”唐良智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认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力量合作,这是一个新做法,目前国内与之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法律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但前者界定政府采购内容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后者突出商业性质,都不能与政府购买行为完全对接。
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党组成员王学彪说,目前地方仅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在一些问题上规定不明确、规制不健全。
受访者认为,尽管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近几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地方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办法,对公共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范围目录,以及部门权责、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局部界定,但这些行政法规或条例效力偏低,或部门色彩较重。
期待顶层发力破障立规
采访中,有干部坦言,由于对政府买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把握不准,担心多于创新。如果不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做更明确的指引,进行严格的规范,可能使政府购买服务在一些地方简单成为政治任务,这就容易使政府改革的动作变形。
今年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正式下发,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界定。多位受访者认为,此举对规范和指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这还不够,还需要国家在顶层制度设计上继续发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曾经参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与亚洲开发银行关于《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的合作项目。她认为,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当首先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
“中央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责任主要包括: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公共服务购买责任;建立健全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公共服务购买基本流程;中央财政通过向地方转移支付协调资源配置。地方政府主要承担购买地方公共服务的责任,包括组织实施,以及对地方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实施监督管理。”贾西津说。
专家们认为,应尽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或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房莉杰建议,应明确把“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明确“公共服务”的原则性定义。
此外,针对当前实践中政府部门各起炉灶、权责不清等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长张宝甫等认为,国家应明确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建议由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制订购买目录,牵头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参与竞标的社会组织条件;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审计监察;政府购买主体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马庆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