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发布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全文)(4)
三、全国政府性债务负担情况
与一些国家的政府债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同,我国的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相关的项目建设,大多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目前,国际上对政府性债务负担状况尚无统一评价标准,参考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通常做法,本次审计以负债率、政府外债与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债务率和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2012 年底我国政府性债务负担状况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全国政府性债务各项风险指标均处于国际通常使用的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
(一)负债率。截至2012 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当年GDP(518 942 亿元)的比率为36.74%。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大多有相应的经营收入为偿债来源,只有在被担保人和债务人自身偿债出现困难时,政府才需承担一定的偿还或救助责任。审计结果显示,2007年以来,各年度全国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当年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比率最高分别为19.13%和14.64%。考虑以上因素后,2012 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为39.43%,低于国际通常使用的60%的负债率控制标准参考值。
(二)政府外债与GDP 的比率。截至2012 年底,全国政府外债余额为4733.58 亿元,占GDP 的比率为0.91%,低于国际通常使用的20%的控制标准参考值。
(三)债务率。截至2012 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为105.66%。若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按照19.13%、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照14.64%的比率折算,总债务率为113.41%,处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债务率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之内。
(四)逾期债务率。截至2012 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逾期债务率为5.38%,除去应付未付款项形成的逾期债务后,逾期债务率为1.01%;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分别为1.61%和1.97%,均处于较低水平。
四、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截至2013 年6 月底,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 789.05 亿元,比2010 年底增加38 679.54 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17.36%和26.59%。
(二)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12 年底,有3个省级、99 个市级、195 个县级、3465 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其中,有2 个省级、31 个市级、29 个县级、148 个乡镇2012 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20%。从行业债务状况看,截至2013 年6 月底,全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取消收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分别为19 422.48 亿元和4433.86 亿元,债务偿还压力较大。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截至2012 年底,11 个省级、316 个市级、1396 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34 865.24 亿元,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93 642.66 亿元的37.23%。
(四)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审计发现,部分地方违规通过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2457.95 亿元;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3359.15 亿元;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违规发行债券423.54 亿元;国发〔2010〕19 号文件下发后,仍有533 家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继续融资行为;财政部等4 部委2012 年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注资行为后,仍有部分地方将市政道路、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以资本金形式违规注入71 家融资平台公司,涉及金额544.65 亿元;部分地方违规将债务资金投入资本市场22.89 亿元、房地产市场70.97 亿元和用于修建楼堂馆所41.36 亿元。
本次审计发现并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51 件,涉案人员69 人。有关处理结果将适时公告。
针对上述情况,审计机关已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三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稳步推进投融资、财税等体制机制改革。四是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防范债务风险。
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国务院部署,已经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情况将由有关部门和地方适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