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少仙代表:建议取消企业污染处罚金额上限
“我们已经背上了沉重的生态欠账,现在还是存在不断破坏环境的现象。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以高压态势遏制我国环境继续恶化。”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少仙说。
薛少仙调研发现,我国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跟我国环保标准过低、处罚过轻有着直接联系。在我国,评价地表水质量主要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将地表水划分为Ⅰ类-Ⅴ类,以其中的主要污染物COD(化学需氧量)为例,该标准规定COD大于40毫克/升就为劣Ⅴ类水。
“但企业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对主要水污染物COD的排放限值为100毫克/升。对于企业来说合规排放的水其实污染物远远超过劣Ⅴ类水,这是不合理的。”薛少仙说。
薛少仙认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客观上助长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都设置了最高罚款的上限,这个‘天花板’其实就是企业的‘定心丸’。更为严重的是,‘天花板’标准又太低,常见的行政处罚多为几万元,最高也不过几十万元,这种隔靴搔痒的处罚标准变相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滋长。”他说。
针对这样的情况,薛少仙建议,要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必须制定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企业排污成本,以市场的角度限制高能耗重污染企业发展。同时建议取消企业污染处罚金额上限,对环境违法采取“按日计罚”的方式,并从法律层面增加污染企业经营及产权拥有者的终身责任。(记者商意盈 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