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完善三方面立法破除市场经济发展障碍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些问题长期积累,如小微企业融资难;有些事物新近出现,如电子票据无规范;还有一些现象与现实要求有脱节,如税收立法模式不清晰。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南翔集团董事局主席余渐富建议加强和完善三方面立法,以破除市场经济发展障碍。
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宽进”和“限制”并重
“当前,很多具有发展前途的‘中小微’企业,因为陷入融资泥潭而夭折,迫切需要完善民间融资立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余渐富委员建议从“宽进”和“限制”两方面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首先要放宽市场融资主体。目前企业融资途径包括银行、金融性机构及民间。鉴于银行机构贷款门槛日益提高,银行融资并非是“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途径,放开民间融资势在必行。
同时要做好企业借贷的“限制”。从社会和法律效果考虑,为了降低高利贷和非法吸储的风险,应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限制,做到既维护企业资金自主性,又不对金融市场产生过大冲击。
新型市场法律建设滞后
“新型市场产品不断出现,但法律规范滞后,不利于规范和引导。” 余渐富委员说,“如现行的票据法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使新兴的电子票据业务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余渐富委员还指出,当前,我国手机银行发展迅速,但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这类法律涉及运营商、主管通讯的政府部门、银行、银监会等多个主体,需要各机构加紧沟通并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促进新型市场发展。”
税收立法模式有待理清
余渐富委员指出,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模式不清晰,多数单行税种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分别由多个政府部门颁布,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相互冲突,税收体系混乱及部门权力滥用。
“此外,税法体系中,缺乏完善的纳税人权利救济体制。” 余渐富说,尽管此前税收征管法在总则部分提出了众多的纳税人可以享有的法定权利,但由于该法在分则部分没有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设计相应的罚则,使纳税人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处于缺乏救济机制的境地,建议完善相关法规,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记者 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