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构建单行反贪污贿赂刑事司法制度
“完善的反贪污贿赂法律体系,对有效惩治和遏制腐败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游劝荣领衔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完善反贪污贿赂立法,推进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制化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关于反贪污贿赂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但由于这些规定不尽健全、协调和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腐败的成效。”游劝荣认为,腐败是世界性的顽疾,反对腐败是各国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制定集组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反腐败法律,成为不同区域、不同制度国家的共识,目前已有几十个国家如美国、俄罗斯、新加坡等专门制定了反腐败法。
游劝荣提出,要构建单行反贪污贿赂刑事司法制度,突破普通刑事诉讼司法观念。要构建以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国家政治清明为目的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司法是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衍生的特定程序实施,对贪污贿赂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要施用不同的程序规范,确保实质上的正当性和平等性。还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的立法体例,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人员的贪污贿赂类犯罪都交由检察机关管辖。
游劝荣认为,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要秉承从重从严方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务必搞准”的原则。在强制措施、证据采信、律师会见、辩诉交易等程序设计上,可考虑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高智能、高隐秘特点,做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定。(特派记者 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