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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分红

2014年03月11日 15:2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权贞子今年提交了提案,建议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红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三方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建议

  由“自收自支”

  改制为财政全额拨款

  2013年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为89人,当年在增值收益中合法分配的管理费用为3770万,明显看出其人均管理费用支出金额非常大。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典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的是类似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增值收益是其经费收支的主要来源。也就是用缴存者的钱增值部分来支付公积金管理者的管理费用,强制分配公积金缴存者个人利益为代价的自收自支。

  从优化调整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角度分析,这样的自收自支其实质是政府缺位——公共服务卸包袱行为。建议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借鉴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机制,将牺牲缴存人利益为代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回归公益,保护缴存人的权益。

  建议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向缴存者分红

  截至2013年年底,某市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已经高达31.8亿元,初步估算,2009年至2013年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就达到1亿元左右,这些本来可以用于缴存者个人分红的资金却被“法制化”给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这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中的孳息归属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由使用住房公积金累计余额购买的国债收益、银行专户存储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和无法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等部分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上只有“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与缴存者个人均没有任何关系。建议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个人派发红利的方式,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再分配。

  建议

  提高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存款利率

  现行个人账户存款利率明显偏低,据调查,2013年某市应缴住房公积金人数23.5万人,实缴人数20万人,最长缴存年限已达到20年,个人账户最高存款额达到十几万元,按照2014年2月份的商业银行存款利率,10万元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以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2.85%计算,10年后退休的缴存人得到的本息应为132447.25元,以1年整存整取利率3.25%计算,10年后的本息共为137689.43元,两者相差5241.18元。

  而实际情况是,公积金累计余额银行专户的年利率高于个人账户上年结转存利率约1个百分点,这样的利率结构,除了部门利益法制化外,实在找不到其他任何可以合理解释的理由。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按期累存期限使用同期普通储蓄存款利率,让公积金缴存者个人得大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得小头。(记者 孙颖)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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