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言堵住官员外逃漏洞:啃下“追逃”硬骨头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回顾2013年工作时称:“强化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加大与国外谈判协商力度,近年来失踪官员被引渡或遣返归国受审的案例越来越多。
在审议最高检报告时,一些代表委员指出,要从制度设计上、加大反腐败决心和力度上努力啃下“追逃”这块硬骨头。同时,应多管齐下加强对“问题官员”监管,从制度上扎紧防止官员外逃的篱笆。
“问题官员”外逃现象值得警惕
在过去的一年,一些“问题官员”忽然“失去联系”、外逃出境时有发生。一些代表委员认为,由于经济犯罪的多样化以及反腐高压态势持续,“问题官员”外逃现象出现的风险或将有增无减。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宁波滕头集团董事长傅企平指出,由于这些外逃“失联”的官员多涉及经济岗位,手握审批大权,权力寻租机会很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至少上千万,动辄上亿,损害了党的形象,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
最高检有关公开数据显示,自2000年底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超过1.8万名。
“追逃”是场硬仗
此前外逃的“问题官员”一般聚集在金融、财税、交通、国资、国土等领域,近年来,也开始由“热门”部门向“冷门”部门蔓延趋势。如2013年6月湖北省公安县政府通报该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蔡道明“失去联系”,广东也先后发生2起县区政协官员“失联外逃”。而且。此外,养老金、保障房、三农资金管理等与民生相关的政府部门官员外逃数量呈上升态势。
“贪官不打无外逃之仗。”傅企平代表说,“仓皇出逃的少,预先谋划的多,一些官员把出逃作为最后的底线,事先做好了资产转移、家属外迁、多本护照等多种准备工作。”如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童白言,出逃前妻女均已移民定居国外。
司法界一些人士介绍,2003年,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但迄今与我国缔结引渡协议的多为发展中国家,而一些容留外逃官员最多的国家,在与其建立引渡协议方面进展困难,成为反腐面临的巨大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说:“从目前来看,一般贪官外逃引渡工作是由中纪委、外交部、公安部、检察院集体来开展的,检察院负责的是搜集犯罪证据。难就难在一方面如果是偷渡,可能不知道去了哪个国家,另一方面也与潜逃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友好程度有很大关系。”
扎紧“问题官员”外逃的篱笆
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2014年检察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对此,一些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王东林表示,由于国内外经济社会联系越发紧密,越来越多的普通党员干部也具备移民海外的机会和能力;与此同时,对地方基层干部出入境管控相对宽松,全方位扎紧预防官员出逃的篱笆显得紧迫。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监察厅副厅长兼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何建洋说,应加快制定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规。现在对外逃官员的判刑主要依据刑法,处分主要依赖一些条例和规定。他认为,当前是比较好的时机推出“反腐败法”的很好时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
与此同时,日常监管尤为重要。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建议,加快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工作,对“裸官”需要尤其关注,这样才能建立起事前预防体系。要建立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体系,建议把官员以及家属利益关联人在银行证券房地产等行业的信息,纳入监督平台。
此外,还应加强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相关组织的深度合作,建立贪官的引渡回国机制。有代表建议,用缺席审判制度来阻击“失踪”官员。通过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明确要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对于公约所涵盖的腐败犯罪所得的财产,被请求国没收后,应给予请求国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甚至返还请求国,利于挽回国家损失。(记者甘泉、史卫燕、商意盈、杨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