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不要轻易接受马航的赔偿(2)
从公约规定看,不论第一梯度还是第二梯度,索赔人必须证明自己的索赔额就是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是索赔人的基本举证责任。113100SD R只是公约拟定的一个划分无过错责任制和过错推定责任制赔偿额的界限,而不是承运人理所当然应该赔偿的金额。例如,如果索赔人提出的损失金额为80000SD R,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仅为80000SD R,而不是113100SD R。如果索赔人提出的损失额为150000SD R,此时,如果承运人能够根据第二梯度的规定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伤亡完全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则承运人只赔偿113100SD R,否则应赔偿150000SD R。因此,索赔人提出索赔的损失金额至关重要。
死亡赔偿涉及死者亲属范围、损失事项、标准等,对中国乘客而言,不仅要研究国际公约、中国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还要研究马来西亚或者其他国家法律,比较哪国的赔偿规定更有利于自己索赔。中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失事项、标准等,往往多年不调整,计算索赔金额时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上涨情况。提出较高的索赔金额,最好请专业人士提供咨询。
对行李和货物的赔偿规定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乘客行李在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不论是托运行李还是非托运行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SD R为限。但是,如果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即行李价值),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承运人应按照乘客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SD R为限,关于声明价值的规定与行李相同。
上述行李和货物的运输规定了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以保护航空业的发展。但是,如果经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且受雇人、代理人的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不适用上述关于行李和货物赔偿的责任限制规定,即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权利,应按照索赔人的实际损失赔偿。
假如某乘客托运一件古董小提琴(市场价值300万美元),但没有在机票上申报价值也没有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如果发生损坏,在航空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仅按照每件最多1000SD R赔偿。如以货物托运,则按照每公斤17SD R为限赔偿。如果航空公司有过错,则不享受责任限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如果乘客声明价值为300万美元且缴纳附加费,发生损坏航空公司按声明价值赔偿。如果声明价值为500万美元,航空公司证明实际价值为300万美元,则只赔偿300万美元。
保险公司按航空意外险合同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与乘客订立的航空意外险合同进行赔偿,空难死亡乘客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保险赔偿,且不影响航空承运人的赔偿。
乘客因公出差遇难按工伤赔偿
如果乘客系因公出差遭遇本次航班事故不幸死亡,则应按照工伤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工伤赔偿规定以及单位其他规定获得赔偿。
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对这个问题曾经有很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对空难死者家属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该赔偿金为遗产为由,提出用于偿还死者生前个人所欠债务,法院不应支持。
但是,保险赔偿金,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属于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索赔人应该在什么地方的法院起诉
空难发生后,航空公司往往会按照公约规定先行赔付部分金额,并在6个月内赔偿,以避免集体诉讼带来的麻烦以及繁重的法院费用、律师费用等。
但是如果索赔人不能得到满意的赔偿,可以选择起诉。起诉地点包括承运人住所地(如马来西亚境内马航注册的住所地法院)、主要营业地(马航的主要营业地)、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如购买机票所在地,网上购票时网站注册地等),或者目的地法院(如北京首都机场所在地的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约还规定了第五管辖权,即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乘客可以在其永久居所所在国起诉。M H 370航班事故中,如果中国乘客拥有美国、加拿大或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且为其惯常居住地,则索赔人可以选择在这些国家起诉,可获得更高赔偿。
另外,公约规定,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在上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外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判决承运人承担法院费用(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翻译费、公证费等),并支付利息。
不同国家法院规定的赔偿事项、标准等不同,通常欧美发达国家赔偿标准更高,如美国等国家规定索赔人可赔律师费、诉讼开支等,而中国法院通常不支持胜诉方的律师费及诉讼开支。因此,索赔人在起诉前应慎重考察有关国家的规定,选择在最有利的国家起诉。
索赔人应在2年内起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本次马航M H 370事故应到达目的地北京的时间为2014年3月8日,因此索赔人应自该日起2年内向责任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起诉,否则将丧失损害赔偿的权利。
关于这2年能否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我国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这2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索赔人如果选择在中国起诉,应注意不要超过2年。如果在其他国家起诉,则应研究其他国家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避免丧失赔偿权利。
由上可见,空难损害赔偿,涉及众多国际公约、国内法律的不同规定,索赔人需对此有必要了解,不要轻易接受马航的赔偿,最好在充分研究论证后,决定采取的措施。
(作者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