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法治建构:构筑法治平台形成国家治理多元参与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建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逐步形成真正成熟的“中国模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部署依法治国问题,标志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向制度文明建设迈进,标志着中国逐步形成真正成熟的“中国模式”,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依法治国是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途径和基本保障,成熟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建构,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坚持法治原则健全国家治理制度体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国家治理现代化,须奠基于牢固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上。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体系由宪法与法律建构。我国宪法确立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地方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将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单行法律的形式予以详细规定,具体建构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各项基本制度。进而,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建立了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各种具体制度,对国家公权力行为、社会公权力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规范。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也已经形成。不过,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在一些治理领域还缺少基本法律制度,在治理主体、治理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漏,需要立法机关填补立法空白,完善组织法制度和程序法制度,以健全国家治理制度体系。
第二,贯彻法治精神优化国家治理组织机构。国家治理组织机构,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承担者。优化国家治理组织机构,宜遵循组织法定、简政放权、机构扁平化设置的原则。国家治理组织机构宜遵循国家和市场、社会的界限。国家治理组织机构宜由传统强调垂直管理的科层制向强调横向合作治理的扁平化转变。通过国家治理组织机构的扁平化设置,减少行政纵向层级,强化行政机构之间的横向分权和行政机构向社会组织的社会分权,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构建扁平化的网络治理结构。
第三,构筑法治平台形成国家治理多元参与机制。国家治理现代化,应由过去政府单一主体治理模式转变为政府、社会、公民的多元治理模式,形成执政党政治领导、政府行政主导、社会公众参与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治平台,宜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意愿能够得到表达,人民的监督能够得到落实,人民的意志能够上升为国家意志,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平台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让国家治理机构在阳光下运行,强调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公开,增强透明政府建设。最后,健全公众参与平台,完善公共决策的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决策以及行政决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保障企业、社团、公民都能够有序参与到国家治理中,形成多元互动的协同治理形态。
第四,秉持法治观念拓展国家治理的领域。随着国家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的拓展,国家治理领域的扩大和深化是必然趋势。国家治理的传统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治理出现了新的领域如生态治理、互联网治理、全球治理,同时在传统的治理领域也出现了一些突出而紧迫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危机治理、腐败治理、民生治理等。拓展国家治理的新领域,需要结合其各自特点建立相应制度与机制,依法治理。
第五,运用法治思维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国家治理是共同治理,因而在法治之下,治理方式应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由权力性向非权力性转变,事前抑制变为事后监管,强调合作而非对抗,以指导、疏导为主,指挥、强制为辅,以契约精神取代高权命令,充分利用柔性而非刚性的法律执行手段。将现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有机地嵌入到现实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之中,形成新型网络治理。
第六,强化法治意识锻造国家治理的制度执行力。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制度执行力,即制度能够被政府与国民所遵守,能够切实有效地起到规范现实生活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机关执行制度的能力,二是国民执行制度的自觉程度。首先在于国民自己自觉执行,其次才是法律的强制执行。国家治理的制度执行力,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宜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着力点。(文/张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