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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必成理政新常态(2)

2014年11月03日 10:3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没有党领导立法,法律就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集中意愿;没有党的领导来保证执法,公义必遭践踏,社会陷入动荡,正义的天平就会倾斜;没有党的带头守法,法律的公信力就遭受质疑,依法治国就无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将是一纸空文。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真实意志就无法集中体现,更没有办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在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遵循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一方面,党的领导更多是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为依法治国提供指导思想,不是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治化的推进进程是与党的领导和党自身的建设呈现正向促进关系的。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这其中包含着党的政治智慧、政治定力和政治勇气。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我认为,这两句话非常重要,把握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灵魂。

  宪法到底有什么用?宪法的精神或者核心的价值有四个。一是宪法最核心的问题是要确认人民的主权,在这个国家里谁是国家权力最终所有者。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二是宪法要确认保障基本人权。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改时,把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来规定。三是宪法要构建、创建国家的政权机构。宪法一个重要功能是组建国家政权,没有一个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是没有办法运行的。比如,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构建国家政权的一个最主要的方式。四是宪法的一个功能在于建构法治原则。

  但是对国民来讲,宪法是干什么的?最核心的就是保护人民的权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老百姓看得最多的是权利如果受到侵犯以后,有没有说理的地方。所以我们反复强调要通过司法的公正、独立来保障人权,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公正来达到公信。另一方面,怎么实现权利受到保障?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保障人民权利,最终是国家的公权力要受制约。《决定》里特别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什么呢?关键是能不能把强大的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四中全会提出,我们要建设法治政府。这里最关键的是宪法保护人权,保护人权的方式就是通过授予控制和监督国家公权力。这是走向法治国家首要和核心的问题。

  另外一个的问题是,如果违反宪法了,怎么办?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个重大的亮点,就是特别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不得不承认,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还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还有待改进。所以这次中央全会明确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要把宪法这个条款激活起来。人大常委会要担负起这个责任,要敢于解释,敢于监督,这是宪法赋予的责任,是全国人民的期盼,更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中国法治建设的几个特征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我很认同。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中国的实际,中国过去30多年来,在法治建设、法治改革中,在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特征。我把它概括如下:

  一、它是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这里面首先是党的领导,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党又在宪法的框架下执政、指导立法、司法、行政。概括起来,是包括人大立法、政府行政、两高司法这样一个各部门、各机关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这是中国法治很重要的特征。

  二、中国的法治是自上而下推进的法治。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的法治模式,大大地减小了改革的成本,能够比较快地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

  三、中国的法治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当代的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在香港、台湾、澳门,实行的不是我们这套法,观念和价值跟我们不一样。这也免不了会有冲突和不适应。但是,也会给中国带来一个很重要的契机,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中国有效地解决了不同法系、不同法治观念,从冲突、摩擦到相互融合借鉴,最后形成了大融通的话,我们就成为世界法治的实验室和模范。这是中国人在法治意义上给世界人民做出贡献的战略契机。

  四、中国的法治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的有规划的建构型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党和政府牢牢控制着主动权,自觉理性地推动,是按步骤、有计划地推动,比如搞立法的五年规划,司法改革甚至也有五年规划,这在全世界很罕见。

  五、中国的法治改革是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石头大了绕着走,摸着石头过河,不要一下子做当时还做不到、改变不了的东西。小平同志的告诫让我们少走了很多的弯路。这也可以称作是注重试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

  六、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治。从法系上来说,今天说中国的法治是什么,它是大陆法系的吗?是英美法系的吗?不是。是旗帜鲜明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法治。

  英国哲学家罗素说过一句话,中国是一切规则的例外。这句话不管它是正话还是反话,我们正着听,中国的事情中国人办,中国的法治一定是充分吸纳全人类法治营养、法治要素,又充分体现中国的国情,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凝结浓缩成为法治中国。

  “厉行法治”的重要意义

  许传玺 北京市社科院副院长、教授

  厉行法治是此次全会多次强调的新提法。用百姓的话说,它意味着党中央正在对法治“动真格的”。而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立法、执法(行政)、司法,还是在党建、军队建设等领域,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都将被严格遵守,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被追究、惩处。

  全会在行政和司法等领域推出了重大改革措施,明确建立了普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例如,针对各级政府及相关人员,《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在司法领域,《决定》明确要求,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在立法领域,虽然全会因立法工作性质等,未明确建立追责制,但仍对提高立法质量做了突出强调和要求。

  依据上述制度,特别是倒查机制,各级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将对其相关错误,如决策错误、判案错误等,而不仅限于腐败行为,承担终身责任。这将有效改变我国相关部门的政治生态,促进其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有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可以说,此次全会所体现出的对法治、宪法地位与作用的深刻认识,对全面实施法治、完善法治体系建设的信心与决心,对具体问题的把握和应对等,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有理由期待,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与社会生活将加快法治化,两个“百年目标”将得到有力保障。

  提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勇气

  梁迎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全会讨论的主题,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问题的重视程度。

  我们党现在对法治建设这么重视,一个重要的现实背景是,中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时间里,在经济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引发了国际学术界对中国经验、中国模式的讨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回归到法治的方式上去。中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最终还要依赖于法治的保障,中国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改革进程中政治风险的防控最终还要依赖于法治。因此,四中全会对法治的重要意义给予了进一步的强调,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有理由相信,全会极大地提升了法治的尊严和民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充满信心并不意味着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就不会遇到一些困难,毕竟,我们的文化传统当中很多基因是官本位的、讲究人情的,这种文化氛围毫无疑问会对法治建设造成很大的阻碍。同时,法治建设的推进还会涉及到对既有的利益格局的调整,这是我们可能会面临的障碍。但是只要我们有这样的决心和政治勇气,这些问题都可以克服,这也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优势。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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