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4)
五、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76. 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出席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国代表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作为一揽子协议,达成了《公约》第十五部分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77. 《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只适用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缔约国有权自行选择第十五部分规定以外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公约》第二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九十八条还针对特定种类的争端规定了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限制和例外。
78. 《公约》第十五部分这种平衡的规定,也是许多国家决定是否成为《公约》缔约国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在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上,萨尔瓦多大使雷纳多·佳林多·波尔在介绍关于《公约》争端解决的第一份草案时强调,有必要将直接涉及国家领土完整的问题作为强制管辖的例外。否则,许多国家可能不会批准甚至不会签署《公约》(参见沙巴泰·罗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5卷第88页第297.1段)。因此,在解释和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的规定时,必须维护该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79. 中国重视《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在维护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接受了《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但是,中国接受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领土主权争端,不包括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同意以自行选择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争端,也不包括《公约》第二百九十七条和中国2006年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所作声明排除的所有争端。对于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中国从未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80.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争端当事国可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公约》对此予以确认。《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81. 当事国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优先于《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公约》第二百八十六条也规定:“在第三节限制下,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已诉诸第一节而仍未得到解决,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可见,只要当事方已经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并且排除其他任何程序,《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就完全不适用。
82. 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先性和重要性在2000年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裁决中得到了进一步肯定。仲裁庭指出,“《公约》远未建立一个真正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强制管辖制度”(裁决第62段),“《公约》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允许缔约国将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强制程序的适用限定在所有当事方均同意提交的案件”(裁决第62段)。如果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规定不能得到有效遵守,就会实质上剥夺缔约国基于国家主权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从而违反国家同意原则,破坏《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83. 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在行使确定自身管辖权方面的权力时,也必须充分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中国尊重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根据《公约》所享有的上述权力,但同时强调,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不应损害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不应损害国际司法或仲裁必须遵循的国家同意原则。中国认为,这是仲裁庭在适用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自身管辖权时所必须受到的限制。总而言之,“争端当事方是争端解决程序完全的主人”(沙巴泰·罗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第5卷第20页第280.1段)。
84. 中国尊重所有缔约国依据《公约》的规定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公约》第三百条规定:“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菲律宾明知其所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岛礁领土主权问题,明知中国从未同意就有关争端接受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明知中菲之间存在关于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还要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公约》的相关规定,无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
85. 鉴于上述,并基于仲裁庭对本案显然不具有管辖权,中国政府决定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以捍卫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确保中国依据《公约》于2006年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起到应有的效力,维护《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完整性以及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中国的这一立场不会改变。
六、结论
86. 中国认为,仲裁庭对于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争端提起的强制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
第一,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第二,以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第三,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经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中国从未就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接受过《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仲裁庭应充分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在《公约》规定的限度内行使其确定管辖权方面的权力;菲律宾提起仲裁是对《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87. 中国一贯奉行睦邻友好政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中国认为,谈判始终是国际法认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
88. 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和谈判,中国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国家妥善解决了边界问题,划定和勘定的边界线长度达两万公里,占中国陆地边界总长度的90%。在海上,2000年12月25日中国与越南通过谈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中国还于1997年11月11日与日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2000年8月3日与韩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5年12月24日与朝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石油的协定》,作为海域划界前的临时性安排。
89. 事实证明,只要相关国家秉持善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谈判,就可以妥善地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对于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有关争端,中国也坚持同样的原则和立场。
90. 中国不认为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是不友好的行为。但是,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明知他国已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明知双方已承诺通过双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还要强行将争端诉诸仲裁,就不能被认为是友善的行为,更不能被认为是坚持法治的精神,因为这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种做法不仅不可能使两国争端得到妥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损害两国之间的互信,使两国之间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91. 近年来,菲律宾在黄岩岛和仁爱礁等问题上不断采取新的挑衅行动,不仅严重损害了中菲之间的政治互信,也破坏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落实《宣言》、磋商制订“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氛围。事实上,过去几年来,在东南亚地区,不是菲律宾所描绘的“中国变得更强势”,而是菲律宾自己变得更具挑衅性。
92. 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加上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中国坚持认为,有关各方应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在有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各方应当开展对话,寻求合作,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不断增信释疑,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93.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