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立足群众需要加快民政立法
以法治建设引领和规范民政事业发展
法治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是指导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全会及《决定》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并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切实加强民政法治建设,引领、规范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一、把法治思维贯穿于民政改革发展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说明中指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按照《决定》精神,要努力做到改革与法治相衔接,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就要求民政部门在改革中进一步树立并强化法治思维。
遇到问题要找法。分析群众需求、预测发展趋势、谋划发展思路、解决群众或舆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首先要查找法律依据,弄清楚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怎样处置、解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怎样办,做到依法理性地看待问题、研究问题。
解决问题要靠法。对排上议事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既要研究直接规范调整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也要研究与问题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处理和解决问题。
创新发展要立法。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是解决问题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要及时提请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或是修订、解释、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制度规范行为、引领工作的作用。
二、立足群众需要和问题导向加快民政立法工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对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慈善、社会救助、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和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要针对民政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位阶低、有空白、有些法规滞后和相互衔接不够等问题,充分发挥参与作用、协调作用、主动作用,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紧密结合重要改革举措推动民政立法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重要举措任务分工方案,抓紧提出今后民政法律法规立法建议。当前,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慈善事业法,配合国务院修订社会组织方面的行政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社会组织法立法前期工作,协助开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殡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制定工作。除民政内容直接立法外,还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没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也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制度性安排。
加大部门联合规章协调制定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制定联合规章,重点做好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防法、兵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部门联合规章制定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立法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安排立法调研工作要有利于形成共识,起草和研究相关法律制度草案要注重社会参与、民主协商。各地提请本地党委政府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也应做好调研、起草论证、协商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此外,要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党的政策对民政立法的引领作用,根据需要积极争取通过制定党的文件来为民政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三、依法正确履行民政职能
政府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民政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体现了负责精神,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从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公众批评的个别问题看,还有办事敷衍塞责、借故推脱的,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象征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的,这都需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积极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认真履行法定民政职责。按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三定”规定中的职能界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把所有民政职能都履行好。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不得提交决策会议研究。对新开展的各项试点实验工作、新出台法律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拟开展重大活动和仪式、拟兴办公共服务设施,都要履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避免产生决策失误,产生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严格执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与此相联系,要建立民政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同时,对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和内部发现的其他业务范畴违法问题,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维护法律制度权威,促进依法行政。指导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市县民政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责中,注重对所有法定监督处罚权责的业务范畴加强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定。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例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中的警示作用。
防止和杜绝法外设权、乱作为。不得以备案、认可、评定等名义巧立名目法外设权,不得随意增加程序、要件法外设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防止权力行使的异化和滥用。
四、加强法律法规落实的督查评估工作
督查是行政机关推动工作落实的基本方式,评估是行政机关衡量工作绩效、督促任务落实的有效方法。近年来,民政部门在推动和加强督查上迈出重要步伐,但个别地方在贯彻落实上攻坚克难精神不够、象征性落实现象仍然存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督促检查要抓到位和做实做细评估工作等要求,切实加强民政督查和评估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地。
抓好现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的督查。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开展督查工作,使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每年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开展或自身组织开展3至4件民政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积极争取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印发的有关民政规范性文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组织开展部颁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督查。地方民政部门也要把督查贯穿于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证项项有落实、事事做到位。
积极推行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更加积极地应用单项评估方式,实行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和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有机结合、年度评估和其他随机评估有机结合、网上查阅评估和实地检查评估有机结合、自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有机结合,着力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决定》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国家机关的普法责任,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各类志愿者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民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
完善民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新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高位阶的规范性民政文件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努力使民政领导干部掌握履职所必需的法治原则、法律规则、程序细则,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严守法律的表率。把法治作为民政部门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的必备内容,努力使民政干部掌握工作所必需的法治通识、法律知识、守法常识,养成依法办事自觉。要加大法治建设成效在评估工作中的权重,把述法纳入业绩考核内容。
广泛开展民政法律法规社会宣传活动。运用“法律六进”、“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抓住国庆节、建军节、重阳节、儿童节、助残日、防灾减灾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周期性地向社会成员特别是民政对象宣传普及现行民政法律法规政策。新的民政法律法规公布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日、宣传周乃至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民政普法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紧紧依靠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民政门户网站,积极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大力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提高民政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和民政对象认知度。
发挥民政业务工作在促进全民守法中的作用。要在居民自治实践中强化规矩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在社区服务和社区共建中引导居民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发挥好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支持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社会成员踊跃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活动。(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