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试点土地改革 专家: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
原标题:中国拟在33个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土地改革 专家认为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
25日,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例行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这一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为试点地区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提供法律保障,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也将全面展开。有关专家分析称,本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
农村改革是中国正在推进的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为落实相关部署,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工作涉及到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总体要求,国务院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相关授权。本次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即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
为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条件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此,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表示,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便于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但叶兴庆也强调,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并不会因此合法化。
“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俗地说就是存量的乡镇企业用地,全国目前大约有4200万亩。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这就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影响。可以上市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贷款,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对经济增长也是很大的红利。上市以后,它的用途还是有限制的,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但不能用于商品住房的开发。这就意味着,现在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会因为这次土地制度改革而合法化。”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一直广为诟病,为了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收益比例,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
叶兴庆表示,这项改革将大大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征用农民的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农区,大概一两万块钱就等征农民一亩地,在城市郊区大概三五万。今后就不能再按照原用途补偿上,应该综合考虑土地的用途和区位以及发展条件,以及土地贡献因素,来合理确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给农民的补偿肯定会大大超过现在。”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近年来,农民“被上楼”等强制农民推出宅基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姜大明表示,试点行政区域的宅基地退出将实行自愿有偿原则。
“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表示,这将遏制部分地区通过剥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来获取“土地财政”的情况,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财政很大一块是通过让农民上楼,来腾出一部分土地指标,出售或者转为商用建设用地等等,这就是为什么各方面都把眼光盯着农民这块宅基地。怎么样保护农民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力?改革明确讲了,不能把放弃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另外,宅基地流转也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就保证农民的宅基地不会成为各个利益相关者都要吃的‘唐僧肉’。”
根据草案规定,相关改革试点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将坚持“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记者 蔡靖骉、时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