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税收法定”拟专设一项
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 欧阳开宇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拟将“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李建国在作说明时表示,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地方建议,应当对‘税收法定’问题专设一项,做出明确规定。”李建国说。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虽然1982年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官方考虑到中国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就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成为当时最为可行、又不违反基本法律的一项“解决方案”。
近年来,“税收法定”步伐加速。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引发舆论关注。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此前指出,如果本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凡是开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
专题:2015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