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聚焦国家赔偿三问题:让蒙冤者获得最大抚慰
如果说尽早洗清罪名、重获自由是蒙冤者最大的渴求,那么在沉冤得雪后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则是对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最大的抚慰。
如何解决国家赔偿申请难、获赔难、追偿难的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两会代表委员们展开了热议。
国家赔偿事关公民权利
从“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到“福建念斌案”,从“广东徐辉案”到“海南黄家光案”,一起起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并赔偿,有力地彰显了司法进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
“但突出的问题是,这其中真正获得赔偿的并不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记者梳理2015年地方高院所做的工作报告发现,大部分省市的赔偿比例都比较低。例如2014年,上海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2件,决定赔偿2件;广东审结253件,决定赔偿53件;山东审结143件,决定赔偿的15件;四川审理170件,决定赔偿16件……
“目前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比较窄,赔偿程序还是比较复杂,受害人想及时获得赔偿仍不是一件容易事。”马怀德告诉记者,赔偿义务机关更多倾向于不愿意赔偿,或者不希望承担否定性评价的后果;而且,一些地方赔偿经费没有实行财政预算,这更加剧了赔偿难。
作为执业律师,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深有感触。“明明很清楚的错案,但又是受害人被施压让其承诺平反后不申请赔偿。有的担心影响政绩和领导干部升迁,干脆选择‘私了’。”他说,“我的好几个当事人本来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后来因为各种压力最终无奈放弃。”
“国家赔偿事关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判错了,就必须坦然承认错误并积极进行赔付,而不能‘捂盖子’、错上加错。”施杰说。
赔偿标准有待提高
不仅是申请难、获赔难,冤错案受害人在实际维权中,还常常遭遇索赔高、赔偿低,由此直接导致国家赔偿案件难以息诉。“福建念斌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2015年2月,三次被判死刑的念斌历经8年上诉后,终于被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113万余元,但他主张索赔金额的绝大部分都被法院以“依法不予支持”“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理由拒绝。
“现行赔偿标准偏低。”马怀德表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财产损失也只赔偿直接损失,因无辜入狱造成的收入减少、房屋损失、伸冤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都没有列入赔偿的规定之中,法院即使想做出这样的赔偿决定也缺乏法律依据。
“本来是健康人,蒙冤坐牢引发疾病,尽管这不是国家机关直接侵犯造成的,但是由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这些健康损害当然应该赔偿。”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受害人亲属精神损害、被冤枉坐牢的名誉权荣誉权损失、回归社会的费用都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坦言,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标准总体还是较低,这一块有很大改进空间。
完善追责机制
《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一直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追偿制度却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极少有公务人员被追偿,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也迟迟不见动静。
“冤假错案一旦被认定,政府机关就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该罚钱的罚钱,该问责的问责。”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应该对《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追偿的机制,细化追偿标准,建立追偿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
在施杰看来,应该建立一个惩罚金机制,以示对相关公务人员的惩戒和对受害人的额外补偿。“如果个人无力赔偿,再由地方财政出这笔钱。不管多少,对受害人都是一种安慰,对公务人员也是一种警戒。”
不过,马怀德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说,追偿只是国家赔偿的一个辅助制度,实践中很少发生这种情况。不是公务人员的重大过失不好认定,而是追偿本身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动辄百万的赔偿金究竟让哪几个办案人员承担很难认定,就其收入水平来说也很难承受。所以更多应考虑追责,而不是追偿的问题。(记者姜琳 赵叶苹 陈春园)
专题:2015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