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 京浙晋三地配套工作渐入角色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2月13日电 (记者景玥)上个月,北京、山西、浙江的省级监察委成立。2月6日上午,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市委巡视机构干部培训班正式开班。市纪委市监察委机关各部门、市委巡视机构的全体人员将分三个批次轮训。按照官方说法,这次培训不仅是一次纪检监察业务的学习,更是在“转隶”推进过程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的全面学习。北京市监察委全员“充电”,浙江、山西省监察委挂牌后也各有行动,三个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进展备受众人关注。
监察体制改革时间表确立 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首次出现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并列的提法。
2016年11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向外界公布了本轮监察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思路。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三省市监察委由谁组成、如何产生、对谁负责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闭幕。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提及了今年监察体制改革的“时间表”:试点地区要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先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确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三试点监察委组织架构确定 与纪委关系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被定为试点后,三地相关配套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成立。此前的1月18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立。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硕辅为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建华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随着三位监察委主任的选出,三地的省级监察委也正式运行。
梳理公布的省监察委员会成员的履历可以发现,新的省监察委主任由省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委副主任均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则来自省纪委、监察厅、检察院反贪局等多个部门。据反腐专家分析,从这种领导班子的组成,可以看出监察委整合原有几家机构的职能,即以纪委为主,整合了部分原来属于监察厅和检察院反贪局的职能。但纪委和监察委依然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只不过原先监察局局长由纪委副书记兼任,现在监察委主任则由纪委书记亲自兼任;原先监察局是行政机关的纪律监察部门,是政府组成部门,现在监察委则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与“一府两院”是并列关系,破解了“同体监督”的难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近日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党内监督是自律,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是他律。只有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效衔接,才能促进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起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理由相信,通过监察体制的改革,走出了“同体监督”,同时紧密依靠“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权力与生俱来的腐蚀性一定会受到高度的制衡。
三试点“转隶”工作正在推进 探索“转隶”后的深度融合
自从成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三地的改革进展常见诸报端。
除了“全员充电”,在具体工作部署上,北京市也是积极推进。北京市纪委2月8日全文公布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张硕辅在十一届北京市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2016年纪律检查工作,对2017年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部署,其中提到要确保今年3月底前完成市监察委员会组建,6月底前完成区监察委员会组建。报告要求,根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抓紧编制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制定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监督执纪工作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要坚持监察体制改革与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监督、调查、处置与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机制深度融合,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工作体系,实现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同样作为改革试点的浙江省,目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已经形成,省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市县推进试点工作都已准备就绪。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试点工作:今年1月底前选举产生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工作,组建省监察委员会;推动各县(市、区)于2月、各市于4月完成监委会组建及相关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月22日,浙江省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会议决定,春节后,浙江三级检察机关均将成立专门内设机构,对口监察委工作,专职检察环节职务犯罪案件办理。
与此同时,山西省也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明确各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举办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省委书记、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骆惠宁作动员部署,统一认识、凝聚合力;召开不同层级座谈会,组织专门调研组,分赴全省11个市和20个县调研,摸清情况,建立台账;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初步制定“一个办法、一个规范、一个意见、一幅流程图、一套文书模板”等制度机制。
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任建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转隶后的融合,既有人员和思想融合问题,更有机制和工作融合问题。这种融合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集中抓转隶,完成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机构、职能、人员的整体划转;第二步,稳步推进全面融合,围绕机构与职能相协调、规范调查权限手段、增强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意识和纪检监察能力,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取得“1+1>2”的效果,切实提高反腐败的能力和成效。
据《人民日报》1月20日刊登的文章显示,随着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山西省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重点在优化执纪监督和执法监督方法,规范纪律审查和执法调查措施使用;积极探索国家监察与巡视监督、派驻监督有效结合的具体办法,把有效监察贯穿于巡视巡察、派驻监督全过程,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察效能;积极探索纪法协调衔接机制,在线索处置、证据转换、案件移送等方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提升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积极探索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措施,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监察工作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