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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区)政协主席谈监察法草案

2018年03月16日 09:5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三省(区)政协主席谈监察法草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智慧结晶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连日来,监察法草案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本报记者采访了3位省(区)政协主席,请他们介绍自己对监察法草案的认识和理解。

  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提供了法律保障

  “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突出强调党的领导,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具体体现。”在3月13日下午召开的中共界别委员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黄晓薇第一个发言。

  在谈到监察法体现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时,黄晓薇委员结合山西省先行先试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阐述,吸引了在场委员和媒体记者的关注,不少人边听边在笔记本上认真记录。

  “山西作为先行试点省份之一,在开展试点工作中,紧紧围绕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改革根本目的来部署推进,通过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等各个方面,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了党委领导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权、审批权、监督权,实现了由‘结果领导’到‘全过程领导’的转变,取得良好改革效果。”她说。

  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制定监察法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自治区政协主席李佳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更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调整。监察法草案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从而使监察体制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有力地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依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有效解决了过去监督覆盖不到位的问题,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可以说,制定监察法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他说。

  在李佳委员看来,制定监察法,实行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还体现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科学要求,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的高度一致,能够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党和国家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强化反腐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姚增科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制定,能够强化反腐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大智慧结晶。”

  他说,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不同之处,但总体上是相互贯通的。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我体会首先是监督全覆盖。监察委员会不是一个单纯的办案机构,这一点和党章对纪委的定位也是高度契合的。”姚增科委员说,监察法草案体现了我国监察制度的与时俱进,从历史文化中汲取了对现在依然很有价值的东西,中国特色十分鲜明。“这次改革也体现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理念,便于我们集中力量办大事,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公职人员公权力的监督更深更实更严更细。”(本报记者 付筱菁)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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