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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2018年03月21日 09:0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这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里程碑时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相关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党中央部署启动立法工作,到充分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从公开监察法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监察法立法工作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回应关切,广泛凝聚共识,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和原则。

  监察法的通过和施行,必将有力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旗帜鲜明的政治立场、坚强无畏的政治勇气、坚韧不拔的政治定力,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反腐败斗争才形成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监察法的通过和施行,必将有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监察法的通过和施行,必将有力强化党和国家监督效能。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这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现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成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监察法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将6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切实保证公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素质,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本报记者 李志勇)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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