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在更广泛层面上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农工民主党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中的建议。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机关不当作为或者不作为危害公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从司法实践看,遏制这些违法行为存在很大困难:有的是因为没有合适的诉讼主体,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是因为公民、法人诉讼能力欠缺无法行使诉讼权;有的是因为侵害方与受害方地位、实力悬殊,受害方不敢行使诉讼权利,等等。即使以个人名义提起的个别“公益诉讼”,其影响力也十分有限。
提案认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由有三:其一,检察机关是直接对人大负责的司法机关,由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有法可依;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法律地位超脱,不易受干扰;其三,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农工党中央建议:
———国家建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遵循行政诉讼程序。严格区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与其进行刑事诉讼的方式。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原则上不享有司法权,只要没有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不得动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对自己代表国家提出的诉讼请求负相应的举证责任,以此保证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台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