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长治久安
2008年03月13日 13: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3月11日在中央电视台“两会”特别节目《小崔会客》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部署,有利于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也更有利于惩罚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
熊选国介绍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个决定已经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熊选国说,适用死刑的过程,是个非常严格的过程,按照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终审以后,不核准适用死刑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是有可能造成冤杀错杀的案件;二是因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核准死刑的、量刑不当的案件。
熊选国表示,死刑复核这项工作人命关天,所以,必须以最审慎的工作作风、最严格的标准和最规范的程序,来把好最后的一道关,“对死刑案件,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是死刑案件有疑点,尤其涉及到定罪量刑的问题上有疑点,我们必须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依法判处。”(作者:罗书臻)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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