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军队人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的意见》,要求全军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提高军队人员自有住房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切实减轻部队负担。
《意见》指出,把军队人员自有住房(含已购买的现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渠道,有利于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部队负担,有利于促进部队正规化建设。
《意见》强调,住用自有住房的军队人员,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其他地方人员,要按照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按期足额归集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物业服务费,切实履行管理规约。户内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和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从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专项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业主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军队按月发放的房租补贴作为物业服务费补助,单位不得另行补助。在军队供热制度改革之前,所在单位可以参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军队供热制度改革之后,取暖费由个人与经营单位自行核算,所在单位不再另行补助。 (沈泳、范炬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