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三月二日电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二日发表的《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白皮书中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社会制度的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和极为宽容的政策。
白皮书说,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改革西藏社会制度是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的应有之义。《十七条协议》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西藏和平解放后,西藏广大人民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西藏许多上中层的开明人士也认识到,如不改革旧制度,西藏民族断无繁荣昌盛的可能。
白皮书指出,考虑到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社会制度的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和极为宽容的政策,耐心劝说和等待西藏地方上层统治集团主动进行改革,并给他们以充分的时间。
一九五六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实际,又作出“六年不改”的决定,等待西藏上层的觉悟。一九五七年一月,国务院总理周恩来访问印度期间向达赖、班禅及随行的西藏地方政府主要官员转交了毛泽东主席的信,传达了中央的决定,强调六年不改,六年之后是否改革,仍然由西藏根据那时的情况和条件决定。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条协议,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但是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二年)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一九六三年到一九六七年)期间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可以说,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仁至义尽,作出了最大让步。
白皮书说:“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为维护农奴主阶级的既得利益和特权,根本反对改革,企图永远保持封建农奴制。他们蓄意违背和破坏《十七条协议》,变本加厉地策划了一系列分裂祖国的活动,直至发动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