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网络民意需要依法办案配合 ——中新网 - 闆风珶鎶骞冲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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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网络民意需要依法办案配合
2009年03月30日 15:55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提起周久耕事件,恐怕如今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由于一次不当发言“得罪”网民引发“众怒”,继而被“人肉搜索”,接着“丢官”被查,现在又失去党籍公职并面临“牢狱之灾”。

  对于周久耕事件的如此结局,可以说人人拍手称快,网络世界更是一片叫好声。很多网民认为,这是网络的胜利,是草根的胜利。甚至有网民称,要建立网络纪委。但窃以为,此看法失之偏颇。

  记得在周久耕言论一出,网上议论汹涌的时候,无论是官方渠道还是小道消息,都没见南京市的纪检监察部门有什么动静。这当然不是他们无动于衷。因为查处贪官不是作秀,要有严格的程序,比如发现线索后的初查,初步查实后的立案,进一步审查后的组织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正是南京市纪检监察部门近乎刻板地按有关党内调查的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虽然没有“严查快处”轰动效应,但却在尽量回避网民质疑的同时,按程序对周久耕进行立案前初查,一周之内就初步掌握了周久耕违纪问题的有关证据。在对周久耕作出免职处理的决定得到网民一片叫好时,纪检监察部门仍坚持深入调查,最终掌握了周久耕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将其送上司法追究之路。

  记者想到几乎同时发生的云南“躲猫猫”事件。当网民对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之死是缘于躲猫猫的说法议论汹涌时,当地党政领导机关高调应对,公开成立网民调查委员会,把网民推向前台,结果却难白真相,直到由最高检过问,通过监督程序才查明原因。

  两件事发端相同,应对不一,效果截然相反告诉我们在民意汹涌之时冷静执法的必要。

  民意当然不可违。但只有公正执法,才能真正体现民意。而要公正执法,不但要实体公正,也要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惩治腐败也不例外。只有坚持理性的法治精神,按照法纪程序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才能真正“惩贪治腐”。试想,如果没有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单凭一包烟、一块表,又能把周久耕怎么样?

  当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而不是简单的快意恩仇,也是对周久耕一类的贪官负责。我们不是常说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吗?无数的办案事实证明,办铁案的前提,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丹凤县发生的受审查对象死亡之事就说明了严格依照程序办案的重要性:即使被审查对象真是罪犯,现在还能很快查清吗?如果不能,不但是对被害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被审查者的不负责。

  显然,一味迎合“仇贪仇腐”的激愤情绪,快意恩仇,枉法行事,不仅背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还可能制造出冤假错案。南京纪检部门负责同志的一段话是值得人们思考的:“对周久耕涉嫌违纪行为的调查,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的。调查中坚持依纪依法、不枉不纵。”

  也许,这正是今天能把周久耕顺利送上法庭的真正原因。

  其实,群众举报从来就是查处贪官污吏的主要线索来源,而围绕周久耕事件产生的网络民意,包括所谓“人肉搜索”,只不过是群众举报的一种新形式,是传统举报的延伸、丰富和完善。但由于网络的固有特点,网络举报既具有广泛参与和海量信息的优势,而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也决定了它的情绪化表达和对相关事件的过分渲染带来的部分信息失真。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在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就像南京市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周久耕那样,耐的住寂寞沉得住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而不是貌似顺应民意地作秀。

  当然,对汹涌的网络民意装聋作哑更是要不得的。无数的事件证明,海量的网络信息是否具有可信度,是否有反腐价值,只有在启动调查程序进行甄别和认定后才能知道。而能不能从网络民意提供的一点表象中,挖掘出具体的犯罪事实(毕竟给“周久耕们”定罪,是要看事实说话的),取决于有关部门调查的深度和广度。(本报记者 蒋德)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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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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