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日前出台的《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在任期内,党代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办法》对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更好地发挥党代表作用,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办法》规定,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在3个月内答复。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的办理情况也应在3个月内答复。此外,还将实行向党代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此外,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规定处理。(记者 赖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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