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要点之一是提到了今后有望在女职工每月经期期间实行放假制度。该法规是否可行?企业、社会以及相关部门又持何种观点?本报记者昨(29)日进行了一番调查。
核心>>>立法为女性经期放假
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开始制定,该法规对女性职工劳动权利提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经期可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法规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认为,因为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但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准备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对此,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很难”,至少现阶段还很难实行。成都市妇联认为,目前只是在调研阶段,还没有具体的建议和看法。《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是成都市人大2009年的立法调研计划,也是成都市第一部专门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希望以此从源头上解决妇女权益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妇女权益,文本草案预计于今年9月初步形成。
访谈>>>不如给她们换轻松的工作
胡光伟(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所涉及到的为女性职工月经期间放假的规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就我个人而言,女性职工月经期间放假很难操作。
首先,女性职工每月是否处于月经期间,是由她本人自行申报,不可检验。另外,有的女性例假长,有的女性例假短,这个假该如何放,不好界定,而且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经期为女职工放假,应该是当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了相对高的阶段以后再实施。事实上,对女性职工的关爱有很多方面,与其放假,还不如在她们例假期间,把她们换在相对轻松的工作岗位上,不要太累。
我在全国最早提出
张晓梅(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容时尚报》社社长)
两三年前,我在全国率先就女性职工经期放假做过提案,希望为妇女相关权益立法。我认为,企业应该允许女职工有这方面的假期。在操作的时候,可以允许女职工每个月耍假,由她们根据自身情况来安排,这是女性职工的权利。
事实上,对于从事社会工作的女职工来讲,她们是富有责任感的,那种借用耍例假逃避上班的担忧应该不会存在。我了解到,在中国的台湾,也有这方面的假期,但女职工们却不见得会请这个假。因此,应该给女性这个权利。对于《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到的女性例假提议,我很赞同。
反响>>>企业男员工:不太可能实现;涉及隐私
余雷:我同意有关女性职工每月休例假的规定,但是我觉得不太可能实现。我们公司女员工很多,这样一来男员工岂不是忙惨?
黄震:这个出发点很好,但难度系数大,因为这涉及女性隐私。企业女员工:
还没听说过;不寄什么希望
唐倩:我在公司工作了7年,还没有听说过女性例假放假的规定,如果有,那当然好,但不知道公司会不会答应。
龚丽敏:对于如此规定我不寄什么希望,因为不太现实,尤其是在就业难的今天,单位为女职工每个月放假不可能。企业管理方:
可能成为借口;不可行
杨清文 (成都市名扬世佳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从人性化角度来讲,这是一条应该走的路,但是从企业自身来讲,恐怕难以实施。如果每月为女性职工放例假,很可能成为她们躲避上班的借口,企业会有压力。不过,作为今后发展的目标还是可以。
陈敏 (成都民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不可行!就拿我们公司来说,是服务窗口企业,每天事务非常多,很多事情需要当天处理。如果因为定期休例假而造成工作停滞,服务对象会有意见。因此,我们对条例的制定还是存有疑虑。
对话>>>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女员工希望放假
张居盛(法规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
记者:张教授,《条例》对女性职工经期放假做了专门规定,请问当初是如何考虑的?
张居盛:我们是受成都市人大委托,和市妇联联合走访了企业,调研、起草《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我们了解到,尤其是公交车女职工和一些重体力劳动者,她们都有在经期放1至2天假的愿望。
记者:不少企业赞同《条例》的制定,但又普遍认为实施难度很大。
张居盛:在操作层面上是有一些困难,当然我们也要做相应的具体规定。
记者:有企业担心,女职工每月都放例假,那工作谁来顶替?这种担忧是否有必要?
张居盛:其实,我们不是搞“一刀切”的强制放假形式。对于比较特殊的女性工作者,比如交通、室外体力劳动者,可以采取强制性规定。而第三产业,或者劳动密集度不太强的单位女职工,可以选择性实施,以便不同工种的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自由决定请假与否。总之,我们是采取柔性的措施。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记者 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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