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
几天前,浙江省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在为私营企业征地中,将领取的所谓征地“特别工作费”(当地人称:征地“摆平费”)145万元占为己有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这种“拿钱替人办事”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本案的这一焦点问题,法官们给予了充分的解释。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却是催生出征地“摆平费”的深层原因。
控方:
□国家机关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属公共财产
辩方:
□“摆平费”非公共财产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房地产市场各种名目的涉嫌受贿案
近年来,各地房地产业持续红火,房地产的巨大利益诱惑催生着权钱交易,不少官员牵涉其中。
今年上半年,仅浙江台州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房”贿赂案件14件,共涉及当地国土系统、党政机关、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人员15人。这些案件涉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审批、工程项目审批、拆迁安置、资金审批等诸多环节,在房地产公司和有关官员之间形成了一条复杂的利益链条。
7月31日,因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收受他人7万元贿赂,台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干部蒋明贵一审被判3年。
7月30日,涉嫌收受房地产公司22万元“感谢费”,路桥区委原副书记郑敏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7月27日,椒江区人大葭沚街道委员会原主任宋献民因收受房产公司48万元“好处费”一审获刑8年。
浙江省临海市一个名叫卢善本的乡镇工作人员,在为私营企业征地中,将领取的所谓征地“特别工作费”(当地人称:征地“摆平费”)145万元占为己有。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8月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颇有争议的受贿、贪污案。
摆平关系
“兰花局长”下属先取干股再收钱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徐某等人投资130万元合伙在临海市小芝镇外埠工业园区开办临海市里洋建材厂。为了“摆平”前期征地、办理相关证照中的各种关系,徐某找到时任临海市小芝镇工办主任的被告人卢善本帮忙,同时承诺给卢一些“干股”。
现年51岁的卢善本在乡镇工作多年,虽说只有高中文化,但却能说会道,并以此获得时任小芝镇书记的周华清(人称“兰花局长”,已被判刑,本报曾作报道)的信任。于是,卢善本以朋友吴某的名义“狮子大开口”,一下子从里洋建材厂取得33.4%的干股。之后,他又把一部分“干股”转送给顶头上司周华清。而他除了自己掏腰包花了一万余元的请客送礼等“摆平费”外,并没有实际出资(按股份数额要出资40余万元),也没有参与经营。可不到半年时间,他就从中分得所谓的“红利”6万余元,后又和另一合伙人以“干股分红”款的名义送给周华清4万元。
2004年上半年,已调任临海市大田街道办事处书记的周华清又将卢善本借调到大田街道办事处,并安排其参与处理下沙屠村征地工作。2004年期间,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尽快落实新厂房征地工作,分两次送给卢善本6万元现金,叫卢善本做当地村干部的工作。
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卢善本将下沙屠村的村干部马某等3人约到临海市富士大酒店商量征地事宜,之后4人在酒店里打牌。陈某为搞好与该村干部的关系,尽快落实征地事宜,将4万元现金交给卢善本,让其分给打牌的每人1万元,马某等人因正在与陈某的公司为征地讨价还价,故均予拒绝。于是,卢善本就将4万元留在自己的口袋里。
2005年,卢善本和驻村干部罗丙亮(另案处理,因涉嫌贪污罪已被提起公诉)以征地工作组成员身份,负责发放下沙屠村被征地户的土地款、青苗款和其他费用。卢善本以需要“摆平”各种关系为名,陆续从正特集团领取了140万元其他费用,以“特别工作费”的名义支付给毕某、刘某等村民约71万元,将剩余69万余元“支付”给了自己。罗丙亮也向正特集团领取了170万元其他费用,尚余76万元,卢善本和罗丙亮商量后予以私分,卢善本实际分得40万元。
2007年3月,卢善本收到村民毕某的恐吓短信,担心事发,将非法占有的钱款送给村民刘某、罗某等人,并叫他们打了以领到“特别工作费”名义的收据,并将收款时间倒签为2006年2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善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1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企业干股、财物,受贿数额达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为此作出一审判决,卢善本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7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据了解,8月7日,法院一审宣判时,被告人卢善本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截至记者8月12日采访时,也未提出上诉。
但此案无论是审理期间还是判决之后,都产生了较大争议:卢善本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将“摆平费”装进个人腰包是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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