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在实施中央财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生猪产业项目过程中,因没有将野猪养殖户纳入扶持范围,养殖企业遂将景洪市农业局告上法庭。记者从景洪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景洪市法院一审判定原告败诉。
今年3月26日,发展驯养和发展野猪养殖产业的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龚最荣,看到景洪市实施中央财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生猪产业项目工作的公示后,发现景洪市28家生猪养殖企业及个人均获得了5万元至55万元不等的扶持款。而在这份公示的预选名单上,却没有他的公司。
龚最荣认为,目前他的公司养殖的野猪规模达1000余头,一些规模比他公司小的养猪个体户都上了这份公示的扶持名单,他的公司也应获得扶持。龚最荣随后向景洪市农业局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询问,并对他的公司没有获得扶持发出了置疑,最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今年5月至6月间,龚最荣先后向西双版纳州农业局、景洪市纪委递交了书面的情况反映,同时通过媒体的“政风行风热线”栏目向西双版纳州投诉监督中心等进行反映。
西双版纳州投诉监督中心及时协调景洪市纪委监察局及其派出第二级工委监察分局组成调查组,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后,认为,“经查,项目资金安排属景洪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进行了公示。未发现景洪市农业局对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打击报复行为”。同时景洪市农业局、西双版纳州投诉监督中心及景洪市实施中央财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生猪产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先后向晨晓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了书面答复。
7月5日,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景洪市农业局告上法庭,要求判景洪市农业局“乱作为,并责令其改正”。
日前,景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农业局作出了“龚最荣的公司饲养的是特种野猪,不属于家养猪品种,所以不符合扶持条件。即使是符合条件的企业也不能全部得到扶持,毕竟300万扶持资金有限”的答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景洪市本次扶持的对象是发展生猪养殖业项目,而原告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的产业是特种野猪养殖,不在此次扶持对象的条件范围。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景洪晨晓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 (记者李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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