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名为“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的提案。他说:“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
这位代表敢言人所不敢言,敢向大家都已习以为常的潜规则开炮,其忧国忧民之心与过人的勇气,都让人敬服。他提请设立的“挥霍浪费罪”这一罪名,也早已有人提出过。只是我在刚听到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准罪名时,不知怎么地感觉有点搞笑。
一是一旦这个新罪名成立,想象中的景象超乎寻常,让我笑不自抑。一官员入狱,旁有一狱友问他:“哥们怎么进来的?”答曰:“挥霍浪费。”这已让我觉得好笑了。而更让我觉得好笑的是,公款吃喝虽没权威确切统计,但说每年至少吃掉一个三峡工程大概没人会有意见的,照此推想,一旦“挥霍浪费罪”判决下去,估计监狱的走廊都要让数不胜数的原公务员打地铺服刑了。
二是这个创新罪名之“名”不副“实”出乎我的意料。若是一个平民富翁,他再怎么“挥霍浪费”也与人无涉,至多受道德谴责。但若一个官员一顿小聚就吃掉一万元,也只以“挥霍浪费”论处,似乎有小词大用之嫌,因为虽则“公款”似乎转换成了鱼翅燕窝之类具体的物,但给他买单的是纳税人,还是百姓的血汗钱,其本质就是贪污。以“挥霍浪费”论罚似不当其罪。比如2006年海南省临高县市政管理局局长邓善红两年公款吃喝66万元,最后是以盗取国库资金罪被处罚的。今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时,对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全额认定为贪污款。所以,对公款吃喝原本不用再设立什么“挥霍浪费罪”,如果真的下决心治理公款吃喝,现成就有“贪污罪”,何必叠床架屋呢。
若要从根子上管住公款吃喝,一是政务要真正公开透明,把每个官员的每次“公款吃喝”都公之于众,让纳税人监督,还权于民;二是治乱象用重典,以贪污论罪,治一批“蛀虫”以儆效尤;三是要自上而下肃清吏治,以免上行下效。世上无难事,只怕下决心,不能再让饭店酒馆成为国库中无底的老鼠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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