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30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2009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8号令,颁布《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就《煤矿防治水规定》答问。
为什么要制定《防治水规定》?
赵铁锤:《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的考虑是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一是近年来发生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总结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并提升为部门规章,以利于企业贯彻执行和强化对煤矿防治水的监督检查。
《防治水规定》有哪些特点?
赵铁锤:《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如针对2005年广东“8.7”水害事故和2007年山东“8.17”水害等暴露出的问题,《防治水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在雨季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因此,《防治水规定》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第五章中对有关探放水设计、施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的基础。为此,《防治水规定》专门增加了相应内容,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等作出规定,要求矿井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必要的防治水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也要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每半年修改完善1次,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这次在《防治水规定》中,除水体下采煤留设和变更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外,对矿井其它水害防治设计等审批,均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
《防治水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原则、专用设备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设置以及防治水技术人员配备等有什么规定?
赵铁锤: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的配套设备。
这次制定的《防治水规定》与以往《规程》和《条例》相比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赵铁锤: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指标。原类型划分有4项指标,即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而《防治水规定》根据老空水事故多的教训和有关防治水的调研情况,在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中增加了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和矿井突水量两项指标。二是调整增加防水闸门和水闸墙的规定。根据我国潜水电泵的发展水平,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周围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时,可用潜水电泵排水系统代替。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三是增加了有关物理勘探规定。物理勘探已成为重要勘探手段,具有效率高的特点,为此,《防治水规定》有关条款中增加了物理勘探方面的内容,要求采用物探、钻探等综合手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四是增加了水体下采煤、矿井水害应急救援、废弃矿井关闭、露天煤矿防治水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下一步如何宣传贯彻落实《防治水规定》?
赵铁锤:《防治水规定》是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特别是煤矿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防治水规定》的有关内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防治水规定》释义,对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重点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宣贯培训。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防治水规定》的内容,全面理解《防治水规定》的含义、熟悉相关规定,提高煤矿安全执法水平。同时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结合事故案例,组织对煤矿企业从事防治水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各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学习,并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设置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救援设备,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开展水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采取不同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总之,要通过实施《防治水规定》,全面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切实提高防治水工作和技术水平,努力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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