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刹海房管所贪污窝案一审判决后,原副所长王振池、开发组原组长刘玉鸿上诉称,所分钱款是奖金。昨天上午,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据指控,王振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刘玉鸿给予的贿赂款达20余万元。王振池还伙同张吉春、刘玉鸿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所的拆迁补偿款50余万元私分,王振池分得赃款14万元。
一审时,王振池供述,房管所开发组创收部分的20%-25%可作为奖金,在实际发放工作中,一部分奖金由他和房管所原所长张吉春及刘玉鸿单独做表领取。王振池还说,德胜胡同甲8号是临时建筑,也是闲置公房,不属于开发范围,拆迁款应无条件上交所里。
刘玉鸿说,因为张吉春、王振池在安排工作中给了自己及开发组不少帮助,所以在每次发放奖金时,自己制作两套奖金单,一份是组内职工的奖金单,另一份奖金单上只有自己、张吉春和王振池,3人领取的奖金占奖金总额的70%-80%。
法院一审认定,王振池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玉鸿犯有贪污罪,一审获刑10年。
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宣判后,王振池上诉称,他领取的是奖金,不构成犯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刘玉鸿也上诉称领取的是奖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振池和刘玉鸿领钱的行为虽以分发奖金为名,实为贪污、受贿等性质的违法行为。据此终审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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