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廖攀 摄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周兆军 应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十六日表决通过了海岛保护法。该法将于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该法确定了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的确定,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无居民海岛当中,有一些海岛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有一些海岛是领海基点海岛,应当实行特别保护措施,否则领海基点海岛一旦灭失,将影响大片海域。
倪岳峰说,当前海岛保护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称之为“三无”:无序、无度、无偿。海岛规划制度是海岛保护法设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法律中专门有一章规定海岛保护规划。
该法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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